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11)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解读】:这几条分别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解读】:本条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本条规定的房产出资情形在离婚诉讼中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实务中法院支持的计算方式就我所了解的就有七八种 。最高院也给出了自己的计算方式,详细可参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总第65辑)离婚纠纷案指导案例内容 。对于律师而言,认识把握最高院的官方观点是很有必要的 。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
【解读】:本条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 。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哀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解读】:本条基本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改动之处是将“利息”也纳入 。实务中这也是通行做法 。
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续人依法可以继续的遗产,在继续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哀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续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哀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解读】:这几条分别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等规定 。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
【解读】:本条在民法典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基础规定上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民法总则》出台后民法典实施前,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中的2年诉讼时效,到底要不要同步与民法总则保持一致调整为3年,理论界与实务界是有很大争议的,且各有各的道理 。本条款一锤定音,直接规定为3年,以后不再有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