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12)


第八十五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
【解读】:本条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 。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第八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哀求,不予支持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哀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解读】:这两条基本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哀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哀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哀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解读】:本条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两点修改,一是删掉了原规定中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的限制规定,但要注重的是,虽然这里删掉了一年期限规定,但也要适用民法典中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二是,本条第三项中突破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审级利益的一般性规定,即充分赋予当事人处分的权利,二审中可以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哀求并直接让法院判决 。但法律风险是,假如当事人不满足法院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决的,就只能申请再审了 。但相比于二审而言,再审程序的启动是很困难的 。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哀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哀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 。本条相比于原规定,删掉了“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这个规定,是因为上面第八十八条中删除了时限规定,直接适用民法典中诉讼时效规定即可 。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哀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解读】:本条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 。
第九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解读】:这部司法解释并未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等司法解释的废止作出规定,最高院是在另一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中规定的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已成为历史,万法归一,以后但凡涉及民事领域诉讼的,都可以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寻找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