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男女双方假如想要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必须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制度是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重要婚姻制度 。但是,没有进行过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就一定不受法律认可吗?答案并非绝对的,实际上在我国依旧大量存在着这样一类婚姻—“事实婚姻”,我们可以通过一则案例,对法院对于“事实婚姻”的态度以及判定原则进行一定的了解 。
基本案情:
李某与郭某二人于1992年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1992年7月两人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 。“结婚”后,两人又分别于1993年2月10日和1995年9月26日生下儿子李某甲与李某乙 。但是,由于李某和郭某“结婚”过于迅速,双方之间并没有进行充分的了解,因此在生活中常常为了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4年,李某认为两人之间的感情早已破裂,没有继承共同生活下去的必要,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判决二人离婚 。
案情要害:
李某与郭某二人自1992年开始了同居生活,直到2014年长达22年之久,在此期间还生下了李某甲和李某乙,在所有亲戚、朋友看来,李某和郭某就是夫妻关系 。但问题的要害就在于,两人仅于1992年按照当地的习惯举办了结婚仪式,至今都没有进行过婚姻登记 。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治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来看,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不合法的,或者说是存在瑕疵的,那么这样的婚姻关系法律会认可吗?假如婚姻关系并不存在,又何谈离婚呢?
法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内容看,法律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假如双方关系符合“事实婚姻”的要件,则应当与已经进行合法登记的婚姻同等对待,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的婚姻采取相同的处理原则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和被告郭某两人于1994年《结婚登记治理条例》宣布前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长期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育有两个子女,两人的关系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双方存在着一定的感情基础 。造成夫妻矛盾的原因是夫妻双方沟通不畅,存在一定的误解,但不足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处理方法方式过于简朴而造成,假如双方能从维护家庭和睦相处的角度出发,互相尊重,互相珍惜夫妻感情,就能够和好如初,共同创造美好幸福的未来 。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 。
看来,未经登记的婚姻,也并非完全不受法律保护,只要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法院也会将这段关系视作合法有效的 。到底应当如何判定自己是否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
【未经登记的婚姻也可以有效 事实婚姻的认定】要害点一:男女双方对待这段“婚姻关系”的态度
婚姻不是简朴的法律条文就能对其进行评判的,与感情密不可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持这种观点 。男女双方到底是抱着什么目的在一起长期同居,共同生活的,将是判定两人是否符合“事实婚姻”关系的第一要义 。因此,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必须要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一致性,相互认可夫妻关系 。在上述案件中,李某与郭某虽然总是发生争吵,家庭生活不和睦,但客观上两人长期生活长达22年之久,还生下了两个孩子,加上庭审过程中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足以证实二人之间是认可这段夫妻关系的 。
要害点二:第三人对这段“婚姻关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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