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的婚姻也可以有效 事实婚姻的认定( 二 )


可能会有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婚姻是男女两个人之间的事,和外人有什么关系?别人的看法和我的感情生活又有什么关系?但是在法院进行审判的过程中,他人的看法将成为重要证据之一,因为但凡闹上法庭的婚姻关系,男女之间必定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单凭二人的说辞已经不能作为法官了解案情事实的证据 。此时,身边的其他亲戚、朋友将能够提供更加客观的描述 。假如男女双方身边的其他第三人可以提供证实,认可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一直将两人视作夫妻,这将成为法官进行判定的重要依据 。
要害点三:同居关系开始的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内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宣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宣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由此可见,1994年2月1日成为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因为在此之后,我国将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治理条例》中规定的内容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发生的同居关系,都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有限的承认事实婚姻,只是本着“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为了保护1994年以前老一辈人按照传统的婚姻观念所缔结的婚姻关系 。在1994年以后开始同居的,都将被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能受到《婚姻法》的保护 。
要害点四:“事实婚姻”是否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
既然“事实婚姻”除了未经登记之外,可以视为一段合法的婚姻关系,那其就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比如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结婚年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重婚、一方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近亲结婚等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那么此时,法律是认可这段“事实婚姻”关系的 。
“事实婚姻”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我国长客观国情所导致的,虽然我国一直推行结婚登记制度,但是在广大农村特殊是偏远地区,公民进行结婚登记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结婚登记不方便、登记制度不健全,这导致我国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婚姻” 。假如法律对“事实婚姻”采取一刀切的否定态度,将不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以及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但是“事实婚姻”和已经进行合法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比起来,仍然存在巨大的隐患,所以现在要考虑的,并不是在法庭上我可以拿出什么样的证据去证实我的“事实婚姻”关系,而是应当尽早进行结婚登记补办,防范于未然,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引用内容】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2014)儋民初字第7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宣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宣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