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还要搞个冷静期 冷静期千万不要联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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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应该缓行
笔者承认 , 以上个人看法和疑问 , 确有将某些问题推向极端 。但有时候 , 只有对极端情境的思索 , 才有助于我们探寻那些抽象事物的全貌和边界 。
回到正题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 , 冷静期确实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但与多数意见不同的是 , 笔者认为 , 应当以不适用冷静期为一般原则 , 以适用冷静期为例外 。
正如上文所言 , 这种例外应当是 , 当离婚对其他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益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 , 有必要通过离婚冷静期来进行缓冲 , 以减少或消除对其他法益的损害 。例如 , 在离婚者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 , 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需要 , 有必要设置离婚冷静期 , 使作为父母的离婚双方慎重考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 有充分时间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更为合理的安排 。
退而言之 , 即使离婚冷静期可以作为一般规则 , 目前《民法典(草案)》的离婚冷静期条款 , 至少也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因家暴、虐待、遗弃、吸毒、赌博、婚外情等夫妻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的离婚 , 或者双方长期分居等明显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 , 应作为除外情形 , 不适用冷静期;
(2)根据结婚时间长短 , 对冷静期做出不同规定;
(3)离婚双方有未成年子女的 , 适用冷静期 , 并且期间应较当前的三十日有所延长 。
总之 , 离婚冷静期条款 , 是对我国已经实行数十年的协议离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变 , 在得以充分讨论和完善之前 , 当前的离婚冷静期条款不宜立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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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句题外话
离婚率的上升 , 闪离现象的增多 , 确实有冲动离婚的因素 。但也存在不同人群之间 , 或代际之间观念不同带来的熟悉差异 。有些人认为他们的离婚是自由、潇洒地选择生活方式 , 在另一些人看来 , 可能就是冲动离婚、不负责任的行为 。
中国有句老话“宁拆十座庙 , 不毁一桩婚” , 可以说是传统观念之一 。然而 , 在时代变迁的同时 , 人的观念必然发生改变 , 这是必须接受的现实 。正如中国人的家庭观、事业观、故土观、国家观都在发生变化 , 婚姻观也不可避免地不断改变 。
在越来越依靠商业规则运行的现代社会 , 家庭在维系社会运行中发挥的功能将越来越弱化 , 很多婚姻已经不再是“一辈子的事” , 这是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必须面对的改变 。甚至有预言认为婚姻和家庭将在未来消亡 , 假如真是这样 , 我们可能已经处在这一漫长进程之中 。
假如现实已经因时代发展而改变 , 我们最好正视这些改变 , 才能更好地面向未来 , 而非为了维护传统而刻意停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