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还要搞个冷静期 冷静期千万不要联系( 二 )


近年来还有很多地方法院 , 在办理离婚诉讼案件中试行冷静期制度 。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中 , 则明确规定了冷静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 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
在冷静期内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 。冷静期结束 , 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
不过 , 诉讼离婚下的冷静期 , 与《民法典(草案)》所规定的登记离婚下的冷静期 , 实质上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 适用条件、依据和机制都存在较多差异 , 不在本文讨论之内 。本文以下所说的离婚冷静期 , 仅指协议(登记)离婚下的冷静期制度 。
此外 , 离婚冷静期或类似制度 , 在英国、日本、韩国等不少国家有相应的立法例 , 并且建立有较为完备的配套制度 。其中 , 与我国国情较为接近 , 值得参考的 , 有《韩国民法典》中“离婚熟虑期”的规定 。
总体来说 , 离婚冷静期制度 , 虽在实践中早有应用 , 但在我国并没明确的统一适用的法律依据 , 一直处于在各地方“野蛮生长”状态 。
人们提及婚姻时 , 经常说“婚姻大事” 。婚姻关涉夫妻双方身份关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 , 甚至影响其他关联的社会关系 。近年来离婚率上升 , 尤其年轻人冲动离婚、“闪离”的增多 , 对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 甚至社会传统价值观的冲击 , 让立法者希望通过确立冷静期制度改善这种状况 。正因为如此 , 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 , 离婚冷静期条款从最初的建议到形成草案条款 , 在历次审议稿中都得以保留 。但也必须看到 , 《民法典(草案)》的离婚冷静期条款 , 立法理由是否充分 , 负面影响能否合理评估 , 能否良好地实现制度初衷 , 仍需要立法者再行斟酌 。
02
对离婚冷静期的反面思索
离婚冷静期不可“一刀切”
《民法典(草案)》规定的离婚冷静期 , 是没有任何限定条件的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则 , 可以说是“一刀切”的规定 。
虽然离婚冷静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 , 可以减少冲动离婚的情况 。但冲动、草率离婚本身并不是普遍现象 , 应该说是个别问题 。而“一刀切”的离婚冷静期 , 在整体上改变了现行的登记离婚制度 , 所造成影响却是全局的 。这种影响不仅是制度变化带来的各项社会治理成本的增加 , 使全体离婚者因少数人的冲动离婚而付出更多成本 。那么 , 为解决个别问题而改变一般规则的离婚冷静期 , 立法理由显得并不充分 。
而且 , 离婚冷静期所导致的更为失衡的情况是 , 与冲动、草率离婚相对应 , 也有很多离婚者是备受失败婚姻折磨的不幸者 , 他们可能经过艰难的争取、谈判才获得协议离婚的机会 , 而离婚冷静期增加了此类离婚的不确定性 。尤其对因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婚外情等原因导致离婚的人来说 , 离婚冷静期将延长、加重无过错一方的不幸和伤害 , 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将成为离婚冷静期的受害者 。假如说这并非普遍情况 , 但冲动离婚同样不是普遍情况 , “一刀切”的离婚冷静期使冲动者受到法律的关怀 , 不幸者反而得到法律的伤害 。立法的顾此失彼 , 将导致新的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