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还要搞个冷静期 冷静期千万不要联系( 三 )


何为离婚自由
在支持离婚冷静期的意见中 , 有观点认为离婚冷静期只是离婚时间上的延缓 , 登记机关并不对离婚进行实质审查 , 是否离婚仍由离婚双方自己决定 , 因此离婚冷静期并没有限制离婚自由 。
可是 , 笔者存有疑问的是 , 离婚自由 , 是否包括冲动离婚的自由呢?这是值得讨论的 。正如高尚为人们所追求和倡导 , 但不可否认 , 人也有平庸的自由 。成熟、理性的离婚值得推崇 , 但冲动、草率的离婚是否也是一种自由呢?
而且 , 时间也是一种利益 。离婚的自由 , 自然也应该包括何时(立即)离婚的自由 。协议离婚的本质 , 是夫妻对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达成一致 , 这种合意一旦形成 , 法律就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离婚冷静期无疑延缓了这一确认 , 很难说不是在时间上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虽然这种限制是稍微的 , 但有和没有已经不同 。
假如说自由本来就不是无限制的 。那么 , 这种限制应该在何处划界就必须明确 。笔者认为 , 只有在对他人或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 , 方可对自由施以限制 。在离婚上同理 , 除非夫妻达成一致的离婚对他人或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 否则不应施加任何的 , 即使是稍微的限制 。
至于冲动、草率离婚经常带来负面后果 , 那其实就是刻在自由背面的代价 。离婚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对自己的重大事务本应慎重对待 。假如他们离婚是冲动的、草率的、不理性的 , 相应代价和后果也应由离婚双方自行承担 。
什么是理性的离婚 , 以及冷静期作用的疑问
既然离婚冷静期的目的在于减少冲动离婚 , 那么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背后 , 好像有“这次离婚可能不理性”的推定 , 进而以冷静期对离婚申请进行理性与否的检验 。
【离婚前还要搞个冷静期 冷静期千万不要联系】可是 , 对于以感情为内容的婚姻而言 , 怎样的离婚才是理性、成熟的?经过三十天的冷静之后的离婚 , 就不再冲动吗?离婚冷静期毕竟在多大程度上减少了冲动离婚?这些问题好像很难有标准答案 。既然”理性的离婚“没有标准 , 也就很难通过冷静期立法获得“人们的离婚更加理性了”的效果 。
而且 , 无论冷静期设置多少时间 , 也只能是技术上僵硬的尺度 , 无法在实质上对离婚的理性程度进行检验 。最终 , 即使在数目上统计出冷静期过后不再离婚的人数 , 但这只能表面上反映离婚件数的降低 , 冷静期的实质作用仍将是未知的 。用法律加以限制得到离婚数量减少 , 并不一定代表人们幸福的增进 。
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对比的疑问
婚姻关系的变动 , 自然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一种 。试问 , 为减少冲动离婚 , 需要设置离婚冷静期 。是否需要对同为身份关系变动的结婚 , 也设置结婚冷静期呢(甚至很多冲动离婚源于冲动结婚 , 那么对结婚设置冷静期好像也有必要) , 是否需要对收养设置收养冷静期呢……人们在决定变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时 , 一定存在冲动、轻率决策的情况 , 是否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 , 都要设置冷静期呢?
假如说离婚与其他情形自有特殊之处 , 离婚设置冷静期不能推导出其他领域也需要设置冷静期 。那么 , 这种区别的本质是什么?这种区别是否足以作为理由 , 为离婚冷静期这一特殊制度提供必要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