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民法总则如何规定

1、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为特别法人 。
2、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 , 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
3、机关法人被撤销的 , 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5、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
【法律依据】
【特别法人民法总则如何规定】《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