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聘和改变主意的问题上,是我太犹豫还是HR不守信用?


在招聘和改变主意的问题上,是我太犹豫还是HR不守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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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台看到用户留言,因为犹豫失去了一个offer:
【在招聘和改变主意的问题上,是我太犹豫还是HR不守信用?】最近有一家公司,面试完,HR给我打电话表示愿意录用我 。但是我有点犹豫,还想看看其他机会 。后来HR说给我七天时间考虑 。到了第三天,我突然接到HR电话,说这个岗位招到人了 。这让我一脸懵逼,明明说好给我时间考虑,为什么突然会变卦?是我太犹豫还是HR不守信用?
这位朋友遇到的问题相当典型:面试的公司有录用意向,求职者没有当场答应,说要考虑一下 。考虑来考虑去,在你还没有做决定的时候,HR很快招了新人,你的机会就错过了 。
求职者会抱怨“明明说好等我的怎么变卦了呢”;HR想的是“等你这么久你还没消息,我得赶紧找下一个” 。双方都各有理由,也各有委屈,那到底该怎么理解这样的情况呢?
你犹豫HR也在考虑,面试始终是双向选择
招人是HR 的工作,而招聘需求放出来,当然要最短时间内招到最合适的人 。经过几轮面试下来,HR通常不只一个有意向的候选人,最终综合各方面考量,选一个最合适的发offer 。
给你发offer,选择权在招聘方;当对方愿意录用你的时候,选择权到了你的手里 。如果你没有立刻接下这个offer,或者没有对这个offer有个特别肯定积极的回应,那HR从降低风险的角度也要有更多考虑了 。
抱怨HR的求职者可能忘了,面试始终是双向选择的过程 。求职者有其他公司可以考虑,HR也有很多其他候选人可以考虑,愿意给你发offer并不代表非你不可 。只要没有正式的书面的offer,双方都是有反悔和重新选择的余地的 。
口头offer不具法律效力,反悔也没辙
最重要的一点要了解清楚,面试官电话通知你想录用你,只是表达了一个录用意向,相当于发了一个口头offer 。口头offer算是双方的口头协定,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益的 。只有正式的、书面的录用通知才具备法律效益,必要时候可以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而且根据开头用户留言的情况来看,HR给了求职者口头offer,求职者并没有确定接下这个口头offer 。那就是口头协定都还没有达成双方一致,这就更没有理由埋怨对方反悔了 。还没有双方达成一致的事情,当然不存在不守信用的说法 。
求职是一场竞争,犹豫就会败北
如果经历过校招,一定对求职本身的竞争属性更有感触,因为可能会有群面,会有1对多的面试过程 。普通的社招流程,我们可能很少直接面对竞争同一个岗位的求职者,通常都是与面试官一对一面试沟通 。
但要知道,能顺利拿到一个offer,意味着你在这个阶段打败了其他竞争者,获得了阶段性的优胜 。既然是竞争,就得提高警惕,就得懂得把握时机 。
对于求职者来说,如果你不是技术大神、没有超凡的人脉资源、没有特别亮眼的金字招牌和履历,说句实在话,我们可能真的没有太多的条件跟招聘方讨价还价 。

在招聘和改变主意的问题上,是我太犹豫还是HR不守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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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接offer这件事,我给大家的小建议是:
1)姿态不可以过高,没有议价的条件很可能会得不偿失 。
2)做决定果断一点,不要拖太久,要把握时机,速战速决 。
3)尽量把主动权把握在自己手中,无论接受还是拒绝,自己来决定 。喜欢就积极争取,不满意就快点放弃 。
最后,想对因为同样原因错过offer的朋友们说:没有第一时间接受的offer就不是最好的offer 。既然大局已定,不如向前看 。一定会有更合适你的工作,记得下次果断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