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有哪些



1.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 , 买方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 。
2、买方和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竞争性谈判 , 并采取必要措施 , 确保谈判严格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谈判过程和结果 。
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咨询和采购活动 , 并通过发布公告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或由采购人和评估专家书面推荐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数据库 。财政部门不得向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 , 也不得使用供应商数据库封锁区域和行业 。采用买方和评估专家书面推荐选择供应商的 , 买方和评估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买方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
4、通过公告邀请供应商的 , 买方和采购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竞争性咨询公告 。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有哪些】5、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 , 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 , 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 , 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