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社保政策 刑满释放人员社保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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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供参考,各地不一个样!关于刑满释放人员退休问题的复函颁布单位:吉林省劳动厅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件号:吉劳复字[1999]18号适用范围:吉林颁布日期:1999-7-5实施日期:1999-7-5废止日期:省社会保险公司:你公司《关于刑满释放人员退休问题的请示》(吉社保函[1999]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对判刑或其它原因被原单位开除公职的人员 , 在国家没有新政策规定前,仍执行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4]15号)的规定,即“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
2、据此,我们意见,不予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应视同缴费年限 。
3、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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