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精神病人, 我砍你不用负责任!”今天下午14时许, 上海浦东, 一名26岁的男子, 手持剪刀当街挥舞, 造成现场7名群众以及2名赶来处置的民警受伤 。 后民警将其制服 。 经初步查明, 该男子系外省市在册精神病人, 近日来沪 。 (来源:新民晚报)#上海持刀伤人男子系精神病人##上海一男子持刀伤人致9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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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起悲惨的案件, 很多人都觉得我有精神病症, 我不怕, 我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真相当然不是这回事了, 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该男子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 #法海说法#
1.首先, 公安机关会委托有权限的鉴定机构, 对该男子作案时的精神能力进行鉴定, 确定一下, 他在作案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还是无刑事责任能力 。
如果经过鉴定系无刑事责任能力, 则不会追究该男子的刑事责任.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可以对该男子进行强制医疗 。 也就是强制他在一段时间内在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 一直到经过医生的评估, 认定精神恢复了、出院以后无社会危害性了, 才可以解除强制医疗 。
当然, 如果经过治疗一直没有好转, 达不到无社会危险性的程度, 会终身在医院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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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经过鉴定, 在作案时, 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那么就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 。 当然, 如果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话,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该男子可能触及的罪名有:
当街行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如果造成任何一人轻伤二级以上的伤害, 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
如果持刀向人颈部、大动脉等致命部位刺杀, 即便没有造成死亡的后果, 也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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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 无事生非, 在大街上持刀追逐他人, 造成社会场所秩序混乱, 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
如果在民警到场以后, 不仅拒不配合民警的工作, 反而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 则构成袭警罪 。
3.关于被害人受到的伤害, 由于属于是该男子的侵权行为, 那么应当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如果该案构成刑事案件, 相应的被害人既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请求解决, 也可以通过单独起诉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
这个时候还需要看他自己有没有相应的财产, 是否属于民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这个认定与刑事上的鉴定是不一样的, 需要单独走一个民事认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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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持刀伤人事件致9伤 上海一男子持刀砍人致9伤】如果他有自己的财产, 则可以用他自己的财产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而如果没有自己的财产, 而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则相应的赔偿由他的监护人来进行的 。
我们一直都说监护权、监护权的, 其实监护并没有什么权力 。 监护人所实施的所有的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 也必须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因此, 监护更多的是一种义务、是一种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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