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规定从日常管理的角度 。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检查职责,随时关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隐患的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没有发现隐患,但认为仍有加强和改进的必要时,也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力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为了赶工期赶进度,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冒险作业等情况屡见不鲜,对这些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制止和纠正这些行为的职责非常必要,因为这些职责往往是碰硬和得罪人的事,职责不明确就无人敢干,无人愿意干 。这一规定既明确了职责,也可以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理直气壮地行使职责 。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关键在落实,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来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
法律条文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逾期定义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示意 。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尽职履责及其相关机制保障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无小事,事事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需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马虎不懈怠,更不能玩忽职守 。
要通过自己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始终有人抓有人管,并且抓出成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如果不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二,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这项规定旨在增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决策过程中的话语权,确保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避免给安全生产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通常组织架构和内部分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威和话语有时比较弱,生产经营单位做出经营决策,不一定会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哪怕这项决策涉及安全生产规定这样一项听取意见的制度,从法律层面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单位生产经营决策中的地位,使其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从安全角度认真把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这一权利,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仅需要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的角度做出要求,还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 。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并不直接带来经济效益,有时反而会增加成本,一定程度上还可能降低生产经营效率 。因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难免会与作业部门、业务部门、市场部门甚至管理层产生矛盾和分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