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的界定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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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审判中,事实婚姻的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的未办理结婚登记 ,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应当告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处理 。
从这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 , 认定事实婚姻的时间应该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男女同居 。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八条
想结婚的男女双方都必须亲自去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领了结婚证就等于确立了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重新登记 。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的界定】以上解释了事实婚姻认定时间的界定 。本文到此结束 ,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