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监局
出台12条措施
支持医药企业复工复产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要求 ,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全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医药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 以12条举措为企业排忧解困 , 助力我省医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 下同)企业复工复产 。
一、促进防控药械快速上市
(一)继续开展防控产品应急审批 。 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即收即检、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原则 , 并联检验、审评、核查 , 快速响应 , 第一时间为新冠病毒防控用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等产品实施应急审批(备案) 。
(二)助力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注册 。 依托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创新吉林服务站 , 建立政策咨询、业务受理、审评审批、体系检查、检验检测一体化服务平台 , 服务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等疫情防控用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 , 积极协调开展注册检验、临床试验等上市前相关工作 , 加强注册申报资料的初审和技术指导 , 推动疫情防控用产品快速上市 , 并形成有效产能 。
(三)支持预防治疗新冠病毒肺炎药品研发 。 对省内开展预防治疗新冠病毒药品研发的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 , 采取“一对一”方式全方位服务 , 选派专家提前介入 , 建立沟通交流、跟踪评估机制 , 帮助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和临床研究机构开展对接交流 , 并加强与国家药监局相关部门开展沟通交流 , 协调解决在注册申报环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审批|出台12条措施出台!支持这些企业复工复产】二、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四)延长注册生产许可期限 。 对疫情封控期间 , 省局审批的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注册证(含药品生产许可证 , 医疗机构配置制剂许可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证;)到期未能及时申请重发、换发、延续注册申报、再注册申报的 , 其证书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60日 , 企业应在疫情解除后30日内提出申请 。
(五)延长登记事项变更申报期限 。 对疫情封控期间 , 省局审批的“两品一械”许可证、注册证等相关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 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30日内办理 。
(六)延长化妆品许可使用期限 。 在疫情防控期间 , 化妆品生产许可因检验报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超过规定期限等原因导致无法变更或延续的 , 可延期使用至疫情管控解除后60日 。 企业应在延期届满前补充提交有效检验报告和健康证明等材料 。
三、优化审批检查方式
(七)开展网上审评审批 。 对因疫情影响 , 企业无法正常提交申报资料的 , 推行线上服务和“零接触”办理 , 通过互联网接收资料、受理业务、审评审批、核发电子版批准证明文件及许可证 。 待疫情结束后 , 企业补交纸质申请资料 , 领取正式批准证明文件及许可证 。
(八)优化药品生产许可检查 。 优化检查流程 , 压缩检查时限 , 合并现场检查 , 采用“二合一(药品生产许可检查、GMP符合性检查或药品注册核查、GMP符合性检查)”或“三合一(药品注册核查、药品生产许可检查、GMP符合性检查)”审查方式 。 对于因疫情原因不能到现场开展检查的 , 委托辖区内检查分局(具备药品检查员资质) , 根据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 检查报告可为纸质版或电子版 , 采用电子版检查报告的 , 待疫情结束补交纸质版;其他环节按原流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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