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出台12条措施出台!支持这些企业复工复产( 二 )


(九)优化医疗器械现场检查 。 同步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核查和生产许可现场检查 , 共同使用检查结果 , 避免重复检查 。 对于因疫情原因不能到现场开展检查的 , 可以开展网上远程检查或委托企业辖区检查分局(具备医疗器械检查员资质)开展现场检查(含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 , 检查报告可为纸质版或电子版 , 采用电子版检查报告的 , 待疫情结束补交纸质版;其他环节按原流程办理 。 对于已经取得同类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 , 根据既往检查情况及日常监管情况 , 可以免予现场检查 。
四、加强业务帮扶指导
(十)积极提供检验检测支撑 。 发挥长春空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职能 , 开通预防治疗新冠病毒肺炎进口药品检验绿色通道 , 优化检验流程 , 缩短检验时限 。 对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开展集中办理 , 加快检验进程 。 加强特定药品委托检验的先期沟通 , 即来即检 。
(十一)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 。 继续推动《关于促进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落地落实 , 通过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仓储资源整合、支持药品经营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优化审批服务等多种举措 , 降低药品流通成本 , 助力药品流通企业抗击疫情、创新发展 。
(十二)强化复工复产服务保障 。 加强对医药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调度监测 , 动态掌握企业复工复产进程和生产组织情况 , 协调解决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 督促企业全面从严落实疫情防控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 围绕产品检验、质量管理、标准执行等方面 , 指导企业加强业务培训 , 完善产品质量管控体系 , 提升管理水平 , 增强市场竞争力 。
原文标题:吉林省药监局出台12条措施支持医药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 | 吉林药监
编辑 | 陈炳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