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 , 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
温馨提示:现提醒在上述过程中与患者有过接触的市民 , 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 需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向所在社区或村委会登记备案 , 社区或村委会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 并持续跟踪反馈情况 , 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
2.要减少与他人接触 , 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 , 14天内居家暂不要外出;
3.在此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时 , 请第一时间与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或佩戴口罩 , 前往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规范就诊 , 就医途中 , 请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并全程佩戴口罩 。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综合组
2022年3月19日
来源:沈阳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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