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孩子的条件和手续


过继孩子的条件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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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2、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3、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四)年满三十周岁 。
4、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 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
5、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
6、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
7、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8、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9、按照上述条款办理收养即可 。
10、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
11、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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