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定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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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怎么确定
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机动车成为人们常用的出行方式,因此交通事故也成为了法律实务中最常见的案件之一,发生交通事故人们可能会因为赔偿等问题诉诸法院,那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怎么确定又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
一、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权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可向侵权行为地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 。也就是在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 。
3、按一般管辖原则,可向被告所在地起诉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二、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怎么确定
交通事故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1、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
提示: 当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数个被告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
2、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 。
提示 :当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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