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联合收割机年检审办理


四会联合收割机年检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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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联合收割机年检审办理
一、办理条件
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份数(份/套)纸质版/电子版来源渠道原件复印件1身份证A4纸复印,是否清晰,交验原件,本人签名
01纸质/电子化行政机关2肇庆市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是否真实
10纸质/电子化申请人3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是否真实
10纸质/电子化行政机关(农业局)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
2.接收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四会市农业机械化安全监督管理站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
3.受理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
4.发证及领取结果 。审核通过,经审批后,窗口人员录入《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当天发证,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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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四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
2.受理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
3.发证及领取结果 。审核通过,经审批后,窗口人员录入《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当天发证,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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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1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四会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地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迁移、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变更备案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一)变更后的机身颜色;(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三)变更后的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四)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五)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六)变更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七)需要办理拖拉机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八)变更登记的日期 。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由拖拉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登记证书;(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六条 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拖拉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五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属于经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拖拉机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七 条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拖拉机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写《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交验拖拉机 。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五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 因拖拉机灭失,拖拉机所有人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因拖拉机灭失无法交回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拖拉机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 。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
第二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的转籍、变更、补换证件,按照《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
第八条 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并经技术检验合格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
第十七条 初次申请或申请增驾学习联合收割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当填写《驾驶员登记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并交验身份证;申请增驾的,还需交验驾驶证 。经理论科目考试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日后约考技术科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5年)
第十四条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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