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裁员】 ?。ㄒ唬┮勒掌笠灯撇ü娑ń兄卣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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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笠底⒅卮蠹际醺镄禄蛘呔绞降髡?,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ㄋ模┢渌蚶投贤┝⑹彼谰莸目凸劬们榭龇⑸卮蟊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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