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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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是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作出的批复 。
2、经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7日发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
3、经《法释〔2013〕7号》宣布自2013年4月8日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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