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费收取标准采取累进计费率:房屋总价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4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累进计费率为0.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2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 。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评估费收取标准】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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