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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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