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什么情况下居委会才能指定监护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弟和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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