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生违规开条 , 结果自己被罚还牵连单位!
来源|慈溪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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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条」
近日 , 慈溪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接到宁波某用人单位的举报电话 , 称我辖区内有医生可能为其职工张某开具了虚假证明 , 希望查处 。
从一个投诉举报说起
接到该举报后 , 执法人员立即展开了相关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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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事职工张某人在外省 , 因此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 , 只能通过视频询问的方式进行 。 通过问询 , 张某自述其患有慢性疾病 , 需要长期用药就诊 , 今年六月份其准备回老家休养几个月 , 便将这个想法和相熟的孙医生说了······
被错用的“好心”
执法人员来到该医院核实 , 因孙医生是多点执业 , 检查当天并未在该医院出诊 。 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张某的就诊记录以及对院方相关人员的询问 , 固定了初步证据 。 经查询 , 张某在该医院的最后一次就诊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 , 而医院提供的病假条存根却有2022年6月至9月共四张 , 医生在每张病假条上均建议患者休息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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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后期对孙医生和医院的进一步问询 , 孙医生承认自己出于好心 , 考虑到张某想回老家休养一段时间 , 为了减少其来回奔波的麻烦 , 便一次性为张某开具了为期四个月的病假证明 。 而院方也承认自己的管理存在漏洞 , 未对相关证明进行审核而盲目加盖了证明章 。
原来 , 职工张某有长期休病假的想法 , 而医生出于好心做了顺水人情开具了不符规定的病假条 , 同时医院未对病假条进行审核 , 导致之后产生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务纠纷 。
违法必被追究
孙医生未经亲自诊查、调查 , 签署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已构成未经亲自诊查、调查 , 签署医学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依法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而该医院未严格审核病假条的行为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依法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 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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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条并不是流水账 , 更不是医生好意施惠的“人情条” 。 病假条是医生经过仔细诊断之后做出病人是否需要离岗休息的判断 , 既不能嫌麻烦而怠于开具证明 , 也不能因顾忌人情薄面而虚构病情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 更何况 , 病情是进展而变化的 , 在没有实际诊断的基础上 , 盲目开病假条更是对患者、对企业不负责任的做法 。 医疗机构和医生都应规范执业行为 , 坚决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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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好心开了“坏证明” , 医生、医院双双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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