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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促进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接送等托管服务的机构 。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 。成员由市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
第四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成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
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向旗县区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基础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第五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并督促学校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同时做好学生卫生防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房屋质量安全、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卫生防控工作 。
【附详情 呼和浩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供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与托管学生监护人参考使用 。
公安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核查,负责检查、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
消防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
第六条申报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卫健部门核查),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核查),有精神疾患、吸毒史及暴力犯罪、猥亵儿童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公安部门核查) 。
(二)设置场所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 。经营场所内设有水冲式卫生间(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经营者能够熟练操作(消防部门核查) 。
(三)厨房独立设置,有上下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卫健部门核查) 。厨房地面、墙壁、顶棚使用表面光滑、不渗水、易清洁的材料,有抽油烟设备,门窗有防蝇设施(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
(四)午休场所独立设置,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设紫外线消毒灯 。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
(五)配备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设施,用于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标识明显,并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
(六)实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 。食品必须当餐加工,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2小时内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
(七)落实食品留样制度 。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50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
第七条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营者在每学期开学前40日向属地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表、经营者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
(二)旗县区人民政府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成员单位在收到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视为符合条件 。
(三)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者发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由旗县区教育部门在开学15日前,在所属旗县区政府网站和各中小学门前显著位置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 。
(四)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单报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各成员单位 。
第八条经公示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一年内未受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行政处罚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责令整改的,下一年度直接列入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成员单位不再进行审核 。
第九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
(二)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标准 。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被托管学生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退还剩余期限费用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属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说明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
(三)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
(四)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
(五)加强对托管学生的管理,禁止托管学生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及周边喧闹扰民,负责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 。
(六)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病媒防治等相关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
(七)《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条学校应当宣传、引导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托管学生,并在开学后1个月内统计本校学生托管情况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 。
第十一条各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各成员单位,免费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知识培训,每学期至少一次 。
第十二条各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10-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员单位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应的成员单位责令整改 。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全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制度,各成员单位在依法查处安全隐患突出、不配合监管等问题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时,应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整改信息告知属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形成监管合力 。
第十四条各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本学期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报至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第十五条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力量监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活动 。市、旗县区有关职能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
第十七条市、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推诿扯皮行为的,由有权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学生“小饭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7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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