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补偿规定都有哪些标准


国家征地补偿规定都有哪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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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国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损失的补偿 。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土地征用补偿:第19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不动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 。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国家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耕地补偿标准为旱地每亩5.3万元,水田每亩9万元,菜地每亩15万元 。
2.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地每亩5.8万元,水田每亩9.9万元,菜地每亩15.6万元 。
3.征用林地和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用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用空闲置土地、荒山、荒地、荒滩、废沟、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000元 。
土地征收的国家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菜地,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和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下同);2.征用鱼塘、荷塘、农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薪炭地、滩涂、水塘、芦苇塘等有收入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相邻耕地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搬迁重建的,不再补偿原宅基地;5.征用无收入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1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会补偿 。多年生经济树木可以移植,由建设单位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 , 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 .房屋拆迁,根据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 , 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突击种植的树木、征地协商后突击修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和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以及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搬迁费或者补偿费 。三 。安置补助费1 。对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 , 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征用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四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等建筑物的地基和无收入的非耕地 , 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支付给本人的个人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外 , 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村协商处理,用于被征地单位组织发展生产、安排富余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
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国土资源部公布新版征地补偿标准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变,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一指导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范围内县(市)耕地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必须考虑制定统一的年产值标准 。第27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根据现行规定,一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区内,城市建设需要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征用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统一征用 。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区域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单独选址的,国家可以单独为其征用土地 。
征地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一、征地补偿审批法律规定总体概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其中明确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由国务院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征收程序按照《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将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书面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者组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征地补偿法》规定,征地如何处理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登记征地补偿的期限和地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和面积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和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 ,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和数额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 农业人员的具体支付方式以及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其他具体措施 。三 。征地补偿法的其他内容征地补偿方案公布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 应当举行听证,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因补偿安置引发的争议,不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无法协调协调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但是 ,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会影响征地计划的实施 。
【国家征地补偿规定都有哪些标准】以上说明了国家征地补偿条例有什么标准 。本文到此结束 ,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