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转让 旅游景点转让信息

大家好,我公司受委托承办某旅游股份公司一处景点的股权拍卖出让 。现想问问,如承办,该旅游股份公司应兰州股权律师为您解答:
你好,股权拍卖相当与股权转让,因此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这家旅游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其他股东同意拍卖并且放弃优先购买权才行 。故而,这家公司要出具股东会决议,并且有股东会召开程序没有违法的律师见证书 。其他的手续按照你们拍卖的程序走即可 。
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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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那个关于跟政府承租旅游景点产生纠纷的提问是不是属于景点大门,应该说是不是在合同约定有标的物的范围以及财产等 。
应该说办理移交手续时,应该有详细的内容 。
这一点,我想你父亲应该很清楚 。
合同双方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就已经对相关事项的所属以及相关义务做了移交 。
懂我的意思吗?
如果铺面在合同中,那么是旅游局的责任 。
但我想说,这些都很牵强 。
如果你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违约的话,你的官司是处下风的 。
那份20年的合约我不知道具体情况,但它搬走的时间,与你父亲托管,不存在任何关联性 。
也不是最终导致你父亲公司最后退出拖管 。
还是多应该以合同中旅游局的义务入手 。
比如承诺的推荐以及宣传开发等来打官司,胜算要高一些 。
因为这才是你父亲没有继续投资,进而违约的重要因素 。
可以用这个来做文章 。
当然做好是协商解决 。
曾因破坏生态遭整改,三亚凤凰岛为何如今沦落到要转让?三亚是人们都会去的一个旅游的地方,因为这里四季如春,之前景色还是很不错的 。因为这种沿海的气候比较温暖湿润,人们在冬天的时候来这避寒也是个非常不错的选择,但是说旅游产业的经营它必然有赢有亏 。
三亚凤凰岛,之前三亚非常著名的一个旅游景点,之所以沦落到要转让程度与他们的经营方式有很大的关系 。一个旅游景点要想长期的生存下去,就必须得有人气的支持,有游客愿意去这个地方,游客愿不愿意去这个地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消费水平,他们的接待游客的方式,游客觉得这个地方不合适,或者说自己花费的金钱超过自己所得到的享受,认为不值得,那么它的人气下降了,他赚不到钱自然就被迫转让 。
我国的旅游景区,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了大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很多的问题 。比如说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很多旅游景区在前几年开发的时候,我没有注意到保护的措施,然后超过了自然环境能承受的人数上限,自然环境受到破坏,云南洱海也曾经出现过这种情况,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近年来好了很多,但是还是造成了游客的下降,因为在照片上看是很美的地方,但是实际上去了发现,没有那么好的期待,没有满足人们心中的某种期待,那么它的人气就下降了 。
旅游景点,它是要盈利的,但是说事关生态的景点也要注意保护 。因为如果超过了这种生态环境能承受的上限,它就会出现自然环境的不可修复性损害,影响了长远的利益,所以说我们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 。
旅游景点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怎么办?旅游景点需要办理的手续有: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用地预审申请
5、林地使用申请
6、采伐许可证(树木不能随意砍伐)
7、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与村民签订的协议书,附在立项申请书内)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确认书(招、拍、挂)
运作时可以靠后操作,可边建设边申请,在“两证一书”取得前即可请县人大召开常委会,取得一份允许提前开工建设,并在一定期限内补办证件的会议纪要即可 。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11、省林采伐许可证 (这个非常重要,一定要有)
12、使用林地申请表
13、拟占用林地现场检验报告
14、项目用地预审的规划审查意见(需要上级批复)
15、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与村民或村委会)
16、乡村规划选址意见书(与乡村相关的地块开发需要)
17、项目承包林地开发利用合同(与林业厅/局)
18、土地使用证明
19、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0、公路行道树采伐更新许可证(牵涉公路管理局)
21、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3、国有土地使用证
24、路政管理许可证及路政管理申请表
25、土地利用总规划图(国土局的土地规划图,规划要以此为依据)
26、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27、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2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完成后)
29、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施工图的审核)
30、防雷装置验收(在规划中著名防雷针位置)
规划者需要了解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走那些程序,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这对实现“创意落地”非常必要 。
环评和矿评与规划关系不大,但也要适当了解一些,便于与甲方沟通,如环评采取一票否决制,有压覆矿的情况下一般很难取得开发权等 。
珠海市旅游业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是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
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协调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旅游资源优势,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第七条 鼓励、支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 。
鼓励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所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综合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九条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参与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 。
建设旅游景区、宾馆,酒店、游乐场(园)、大型游船、旅游索道等旅游项目,应当征得旅游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坚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旅游资源,不得破坏生态平衡和污染环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三章 旅游业的经营与管理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三条 从事下列旅游经营业务的,必须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旅行社;
(二)饭店以及饭店管理公司;
(三)旅业;
(四)旅游观光景点、人造旅游项目;
(五)旅游咨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业务 。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管理权限作出答复,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旅游行业协会;
(三)拒绝非法收费、罚款和摊派,
(四)拒绝.强行推销商品或者强行安置人员;
(五)拒绝无合法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
(六)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个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不相符的业务;
(二)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不得以广告及其他手段欺骗和误导旅游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擅自改变、取消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三)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引诱、纠缠或者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接受服务;
(四)不得将经营风险转移给旅游者或者在旅游合同中将经营风险以约定的形式强加给旅游者;
(五)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报送旅游统计报表等资料;
(六)采取安全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当危险发生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旅游景点转让 旅游景点转让信息】(七)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营业场所必须悬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