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在离婚时的处理方式如下:
1、军产房在部队营区内 。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 。若婚姻关系解除,军人配偶也无法主张折价补偿 。一般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和在符合《婚姻法》第42条所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情形下 , 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 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军产房在离婚时如何处理】2、军产房在非部队营区内 。这种房子一般可以比照承租公房进行处理 。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 , 可以判决拥有使用权的军人方对非军人方就使用权作价补偿 。
3、军产房为军队经济适用房 。该房屋在离婚时,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严格限制的,只能由军人家庭居住使用 , 非军人方无法主张房子的所有权,但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获得折价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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