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机关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 不得保外就医 。
【哪些机关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