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规定


盐城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规定

文章插图
盐城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规定:
1、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属地审批 , 由举办者向培训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及幼儿园适龄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等活动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 。
2、举办者申请设立艺术类培训机构 , 应当符合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指引 , 具备与所实施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培训经费、机构章程、培训教材、相应职业(专业)能力的教学人员等条件 。
3、艺术类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艺术类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的要求设计名称 , 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 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为申请的名称不符合准入指引的 , 可以要求举办者更换 。
4、审批机关收到举办者设立艺术类培训机构(含线上)的申请材料后 ,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并出具许可证书或审核意见书 。对批准设立的艺术类培训机构 ,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培训内容等主要信息 , 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
5、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在取得许可证书或审核意见书后 , 经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登记(营利或非营利) , 方可开展相应艺术培训服务活动 。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 取得线上培训许可证书或审核意见书后 , 方可利用互联网等通讯技术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
【拓展】
【盐城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