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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具有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列人员(不含在校大学生),均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二)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就医管理等日常工作 。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以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
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公安以及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
(二)参保城镇居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
(四)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逐步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
(六)鼓励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通过多种方式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支出,不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定点医疗、转诊医疗管理 。第二章 缴费和补助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 。
(一)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 。其中,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纳270元 。
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补助265元,个人缴纳65元 。
(二)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其中,政府补助60元,家庭缴纳30元 。
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家庭缴纳10元 。第九条 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应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持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
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当提供《哈尔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低收入证明;重度残疾人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
新生儿可在出生28天后由家长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自缴费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参保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在规定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当期应缴医疗保险费,由银行代收 。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将基础信息录入计算机,实时上传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城镇居民制作《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交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组织发放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 。第十二条 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升学(大学)、户籍迁出、死亡等,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
2022年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数5628.50元 。
养老保险按照2787.00元做为最低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按照5628.50元做为最低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按照3377.10元做为最低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按照3377.10元做为最低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按照3377.10元做为最低缴费基数;
公积金按照1680元做为最低缴费基数 。
哈尔滨大病癌症医疗保险能报销多少钱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癌症保险起付标准和筹资标准自6月1日起调整,由原来报销起付标准14000元,调整为15000元 。
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癌症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
“大病癌症保险报销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 。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8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含中直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铁路、电力、通信等系统企业职工工作地点在本市的,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两级管理,市区和县(市)为两级统筹单位 。第五条 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个人应当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个人有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管理和支付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应当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示营业执照或者单位批准成立的其他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户银行账号、参保人员名册 。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O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高于本市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市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缴纳;县(市)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左右缴纳;
(二)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按照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缴纳 。第十条 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可以选择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建立个人账户;或者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
进城务工人员也可以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本人只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标准的50%,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的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比照本人退休前的缴费标准,缴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性收入的统计项目计算 。
职工上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托收凭证在其基本账户中划缴;个体经济组织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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