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财公司和银行理财产品怎么管理?一、进行风险评估 , 看您是属于哪种风险投资者 。
二、理财产品的分类:一种是资金池类 , 也称固定收益性(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网银版理财产品 , 比如标明某某款28天
46天
96天
186
365天版)这款理财产品是最安全的 , 给到客户的预期收益基本能达到 。一般登陆个人网银选择风险系数最小的理财就为这类型的理财产品 。
三、理财产品的分类:结构性理财产品 , 就是把客户筹集的资金投资在其他金融工具 , 比如股票 , 外汇 , 黄金等理财 , 所以它的收益往往是区间收益 , 比如4.5%-12.5%,比如以股票沪深指数为标准 , 当天基数为2000点 , 上限是2200 , 下限是1800 , 到达2200就得到12.5%的年化收益 , 反之则4.5% , 所以在购买结构性理财一定要慎重!
四、一般平衡型和保守型理财客户建议选择固定收益型产品 , 激进型客户可选取结构性理财 , 当然要结合目前的经济形势切入购买 , 不然较容易触碰下限而达到最低收益甚至亏损 。
五、最后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理财经理这款是固定还是结构性理财产品 , 结构性挂钩的金融衍生工具是什么 , 收益率怎么计算 , 只有在了解全面的情况下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 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 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 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 , 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 , 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 , 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 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 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 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 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 , 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 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 , 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 , 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 , 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 , 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 , 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 , 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第二章 分类管理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 , 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
本办法所称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
本办法所称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 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 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 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 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 , 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 。权益类资产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 , 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 , 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 , 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
本办法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 , 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 , 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 , 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 , 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 , 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
文章插图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 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 , 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 , 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
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 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销售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
(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
(三)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
(四)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
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机构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中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人员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 。第三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
(一)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
(二)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 包括其他理财公司 ,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 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合作协议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 , 诚实守信 , 谨慎勤勉 ,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 , 打破刚性兑付 , 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 ,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作协议的约定 , 合理划分双方权责 , 共同承担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责任 。第五条 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者 ,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划转结算等服务的机构不得将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归入自有资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划转结算等服务的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 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划转结算等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 存放和管理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 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第七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 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 , 运作规范稳定;
(二)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含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具备安全、高效的办理理财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和销售系统;代理销售机构与理财公司实施信息系统联网 , 能够满足数据传输需要;
(三)具备安全可靠的理财产品销售数据保障能力、管理机制和配套设施 , 能够持续满足理财产品销售和交易行为记录、保存、回溯检查的需要;能够持续满足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以及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的数据需要;
(四)具备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设施;
(五)具备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等制度 , 以及满足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需要的组织体系、操作流程和监测机制;
(六)具备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七)具备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制度;
(八)主要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循什么原则基本原则
1、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 , 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
2、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 , 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 充分揭示风险 ,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 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
3、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 , 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 , 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 , 防范合规风险 。
4、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 , 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
5、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 , 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 , 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
6、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 , 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
扩展资料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 , 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 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 ,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提示客户 ,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 , 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 , 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 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4、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 , 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5、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 , 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 , 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 谨慎投资”;
6、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 , 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 , 不保证理财收益 , 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 谨慎投资”;
7、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 , 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 , 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 谨慎投资等内容;
8、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 由客户填写;
9、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 , 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 , 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 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
【怎么给电脑联网win10 Win10系统怎么联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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