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汇编


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8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应当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保证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旅游业,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旅游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五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旅游业的长期、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省、市、县、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旅游业与各相关行业协调发展 。第七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八条 对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
省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对本省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并负责管理在本省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和省直单位(企业)及外省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国内旅行社;其他国内旅行社由其住所地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市、县、自治县旅游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开拓旅游客源市场,提高名牌旅游产品的知名度;引导旅游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提高服务质量,创造宽松、舒适、安全的旅游环境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 。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旅游行业协会 。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依照章程对其会员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向旅游主管部门反映会员有关旅游业发展方面的建议,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十二条 旅游资源开发实行总量控制、协调发展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其他效益的各种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第十三条 对旅游资源特点突出、旅游景点相对集中、旅游经济效益显著的区域,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划定为国家和省级旅游开发区,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
国家级旅游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省级旅游开发区,由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等方式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
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开发区,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设施项目的,根据有关规定,在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突出本省热带海岛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族文化风情的特色 。第十六条 旅游资源开发必须贯彻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旅游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
旅游开发区、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应当与总体规划相适应,建设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有污染、损害景区环境风貌、有碍景观的项目 。第十七条 省、市、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工作,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
凡列入省重点建设的旅游景点规划、旅游开发区规划,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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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旅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事业发展,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保证优质服务,营造优美、文明、有序、整洁的旅游环境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旅游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旅游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管理范围,对本辖区旅游业进行日常管理 。与旅游管理相关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集旅游事业发展费,专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旅游资源和名优旅游商品的开发及本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等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能够开发利用,可供游客游览,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原则 。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划等行政部门制定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计划 。第九条 开发游览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与生态环境相协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点)、星级旅游饭店(宾馆)、涉外旅游娱乐场所及其他涉及旅游内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征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点)内不得从事采石、挖沙、埋设坟墓、擅自伐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及其他污染景区(点)环境和危害景区(点)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和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依法经营,规范服务的原则,其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其指定的商品或者强行安置人员,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旅游经营者出售旅游商品和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引诱、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接受旅游服务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旅行社: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质量保证金六十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质量保证金一百万元人民币;
(五)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并交纳质量保证金十万元人民币 。
旅行社在设立时可以先缴纳不少于10%的注册资本,其余注册资本在三年内缴清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旅游景点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汇编】(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设立旅行社申请转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设立的旅行社应当取得批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签订旅游服务合同:
(一)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约定旅游天数、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项目及标准、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
(二)需要外地旅行社代理接待旅游者的,应与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约定旅游者的吃、住、行、游标准及费用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
(三)与车船公司、饭店(宾馆)、商店、娱乐场所等旅游经营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与依法设立的境外旅行社签订境外旅游合同,约定接待游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谁投资谁受益;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积极创建文明旅游景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支持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
计划、建设、工商、环保、林业、公安、交通、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 对发展旅游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旅游资源管理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九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坚持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旅游资源 。第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立项 。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旅游景点 。第十二条 新建国家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新建省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属于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与旅游者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性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开办旅行社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
开办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
旅行社必须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和质量标准经营 。
对旅行社实行年检制度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出让或转让 。第十七条 未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第十八条 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从事导游业务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并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 。
旅行社不得招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 。第二十条 新建涉外旅游饭店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立项 。第二十一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涉外营业许可证制度 。
旅游饭店从事涉外经营,须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游饭店涉外营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 。星级饭店的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和招徕游客 。
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现状及问题是什么一、旅游景区创新管理概述与内涵
对于我国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现状来说,它已经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那么什么是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内涵?所谓旅游景区创新管理,就是指旅游企业的经营者在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创新的过程当中,通过汁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具体职能的创新,以及企业内部各个要素的创新,对旅游景区内部进行重新组织与安排,以此促进旅游景区在新的发展环境下能够增加自身的价值与效率 。
除此之外,在旅游业迅猛发展的今天,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同时旅游景区的创新发展也要兼顾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利益,其中最基本的就是游客,除此之外,还包括社区、政府、开发商、环境、生态等多方利益,从各个方面共同构筑起体验旅游时代的景区管理模式,由此可见,对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之路,只有遵循这条道路的发展,才会使我国旅游业取得长远的发展,管理创新是旅游景区创新的保障,所以说,旅游企业的管理者应该把管理创新作为自身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此来促进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更好发展 。
二、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必要性和原则
(一)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必要性对于旅游景区的发展来说,它的创新管理都会有一定的价值与现实性的意义 。本文对我国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对当前创新管理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把握旅游景区管理在发展的规律,与此同时,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通过对旅游景区的管理创新对策进行探讨,促进景区管理人员突破传统的管理理念以及管理手段,帮助他们更好的完成旅游景区管理工作,使景区实现良性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
(二)旅游景区创新管理应坚持的原则在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过程中,必然会遵循一定的原则,对于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原则来说,它大体上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层次性与整体性原则,另一方面则是目的性与开放性原则,下文就从这两个方面对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原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第一方面是层次性与整体性原则,对于这一原则来说,它的考察角度主要是以时间上的与空间上的为主,从时间方面来说,无论是对旅游景区的规划还是对旅游产品的生产而言,它的完善过程需要经历多个阶段,也需要大量的时间,因此,在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过程中也要采用新的生产方式与规划手段,形成一套完善的、有序的体系;从空间方面来说,一个旅游景区或者旅游新产品要经历从概念信息到具体投入运行,从产品到产品链或群等多个层次,是有序的、有一定规律的 。
第二方面则是目的性与开放性原则,所谓目的性,就是指旅游景区进行创新管理的目标,也就是说,对于每一个旅游景区,它的创新与发展都会围绕这一个目标而进行,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它们都具有相同的发展核心,所谓开放性,就是指旅游景区在一个目标的促进下通过多种的、不同类型的途径来达到管理创新的目标,以此来促进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更好的发展 。
三、当前旅游景区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
(一)管理体制不顺,缺乏长远规划对于我国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发展来说,首先第一个问题就是旅游管理体制不顺,缺乏整体的、长远的规划,完善的旅游管理体制对于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来说有着很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就恰恰缺乏了这种管理与规划 。
对于一个旅游企业来说,如果缺乏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统筹规划,就会导致相关部门管理层工作重心的偏离,而由于我国的旅游业起步较晚,旅游管理体制还尚未形成一个统一保护,整体开发,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管理格局,也就是说,旅游企业目前对旅游景区的规划水平还比较低,并没有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全面的旅游景区创新管理体制系统,外加上缺乏对自身的长远的、整体的规划,就会导致对旅游景区或者旅游景点的错误的、盲目的开发,除此之外,还有个别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与发展,不顾生态环境,对一些旅游景区进行大量的开发,这不仅仅失去了旅游景区原本的生态价值,对于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来说也是一种巨大的损失,更加失去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与合作关系,不言而喻,在我国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规划过程中,完善的管理体制,以及长远的、整体的旅游发展规划对其自身的长远发展有着多么重要的意义 。
(二)管理定位不清晰,缺乏深入开发对于我国旅游景区的创新发展来说,管理定位不清晰,缺乏深入开发,这也是阻碍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
所谓管理定位不清晰,就是指在旅游景区进行创新管理的过程中,政、企不分,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角色混同,没有清楚地划分管理职能,各个部门的定位不清晰 。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如果缺乏清晰的管理定位就会导致旅游企业失去自身的市场竞争力,除此之外,旅游服务中心作为旅游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政企不分,既要搞基础设施建设又要组织旅游景区的开发经营,还要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还要承担系列接待任务,这样就导致企业缺乏清晰地管理定位,没有明确的分配行政执法权,在旅游区进行执法管理变得很困难,此外,由于分配机制不灵活,从而降低了旅游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除此之外,无论是对旅游景区来说,还是旅游产品来说,都应该对其进行深入的开发,然而正是因为对这些因素缺乏深入的开发,导致了某些旅游景区或者旅游产品无法体现出其自身的价值,与此同时,也无法满足不同类型消费者不同的心理需求,不利于旅游景区自身的创新管理,除此之外,也会阻碍我国旅游业的长远发展,由此可见,清晰的管理定位以及长远的发展规划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
(三)景区商业化浓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目前在我国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了较大的生态问题,景区商业化浓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其主要的原因就是某些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不惜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对旅游景区进行盲目的开发,使旅游景区成为商业化的基地 。
旅游业原本就存在于社会经济的商业领域,抛开旅游这个概念,山林谷地等旅游资源同时也需要资金的保护,但是近年来景区的商业化问题过于严重主要体现在人造景区的虚假、景点过分依赖门票经济、景区转变为“商业区”,这些虽给旅游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带来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这就将旅游景区的生态价值转化成了商业价值,除此之外,也违背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合理的利用当地资源,容易造成旅游资源的匮乏,旅游景区的发展是以当地的旅游资源为基础,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的恶化,以及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不仅仅会影响旅游景区今后的发展,也会导致旅游景区失去自身的生态价值与社会价值,这对于我国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
(四)公共基础设施落后,商贩管理效果差对于任何一个旅游企业来说,其长远的发展都离不开完善的基础设施,而目前,在我国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中仍存在公共基础设施落后,商贩管理效果较差的问题 。
由于我国旅游业的起步较晚,所以在其身上的投资也就相对较少,外加上认识不足以及发展不完善等等的现实问题,导致了在我国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公共基础设施的缺乏,也就是说,公共基础设施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与此同时,更加限制了基础设施的质量,在旅游景区创新管理中基础设施的缺乏就会使其自身失去一定的消费市场与大量的客源,无法拉动消费,从而阻碍了自身的完善与成长,不言而喻,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对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的发展来说有着很大的意义,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商贩管理效果较差的问题,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旅游市场的混乱与竞争的不公平性,所以说,每一个旅游企业的管理者都要把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商贩管理效果作为自身工作的重点,不容忽视 。
四、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实践对策
(一)引进先进管理思想,实施整体规划为了我国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更好发展,解决其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就需要旅游企业引进先进的管理思想,创新管理体制,实施整体规划 。实现我国旅游景区的整体规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对我国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进行整体的统筹规划就要制定合理有效的旅游发展总体策略,旅游企业的管理者要通过加强对各个地区具体情况的了解与掌握来进行调整,例如,可以通过具体的实践到某一个旅游地区进行具体的调查,当地的旅游市场、消费者需求、甚至是当地旅游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情况 。第二,政府也要加强对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引导作用,相互交流与沟通,制定出一套完备的、全面的有利于各个地区旅游景区开发与发展的规划,使政府主导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减少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 。第三,还要制定完善的旅游景区创新管理体制,在这一过程中,不仅仅可以通过自身对各个地区的整体的管理规范,也可以借鉴外来的先进思想与优秀成果,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使其对旅游景区进行正确的、有效的开发,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做到对资源的循环利用,提高当地的生态价值,进而实现我国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整体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发展 。
(二)明确景区发展目标,创新旅游产品在我国旅游景区创新管理发展的过程中,解决管理定位不清晰,缺乏深入开发这一问题,就要求旅游企业明确景区发展目标,创新旅游产品,以此来促进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完善 。
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首先要明确景区发展目标,因为明确的发展目标对旅游景区的创新发展来说有着很大的导向作用,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旅游企业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着这个目标所进行的,所以说,景区发展目标的确定对其自身的发展起着根本性的作用,其次,就要对旅游产品进行深度开发,进而创新旅游产品,对于旅游产品的创新,就需要旅游企业自身组织结构改革与创新动力挖掘,与此同时,还要进行市场调研,完善市场细分,追求产品个性化的市场挖掘,做到旅游产品创新主体的多元化,创意产品主题并深入完善,改善增新与产品的细节服务,特色提炼与集中展现旅游产品的核心价值,在此基础上进行整合营销与多元化的传播,总之,旅行社产品创新是以传统旅行社产品为基础,在短期内,传统产品依然是满足大众化旅游需求的主要产品,而探索创新中的新型产品将会是未来旅游产品的希望 。
(三)强化可持续发展意识,净化景区旅游环境解决我国旅游景区在创新管理中景区商业化浓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的问题,就要求企业自身要强化可持续发展意识,净化景区旅游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把净化景区旅游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旅游业不断发展与进步 。
缓解我国旅游景区商业化的问题,就要具体从这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避免景区作假的现象,为游客提供真正的景区服务;其次,降低景区的门票价格,因为旅游景区的开发并不是只为了经济效益,更多的是让消费者在旅游的过程中体会到景区的真正价值;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强化可持续发展意识就要求我国各个旅游企业加强自身的环保意识,不能以商业利益为由进而破坏生态环境,除此之外,还要对外宣传保护生态的观念,净化旅游景区的旅游环境,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消费空间,以此促进自身的发展,以及有效实现旅游景区的生态价值 。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为了促进我国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更好发展,解决基础设施缺乏以及商贩管理效果较差的问题,就要求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
完善旅游景区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首先就要加大对其的投资,进而对旅游景区中的各种硬件设施,以及软件设施进行全面的完善与发展,除此之外,我国旅游企业还可以在旅游景区的创新过程中为其建立各种娱乐设施、健身设施,以此来促进当地游客的休闲娱乐,进而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另外,加强基础设施更要涉及到文化方面,例如:纪念馆、科技馆、以及体育馆等文化气氛较浓的设施,因为完善的文化设施、浓郁的文化氛围可以为当地招揽更多的游客,以此带动旅游者的积极性,增强旅游者对当地地区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拉动当地旅游景区的消费,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商贩的管理与控制,稳定市场竞争环境,由此可见,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大大的促进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发展 。
五、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要想把它发展好,就要求企业对自身以及旅游景区进行全方面的完善与创新,以此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让自己能够在市场激烈的环境中脱颖而出,同时也为能够更好地服务消费者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进而有利于有效实现旅游景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的统一 。
多景点联票怎么用需同一天使用
此套票须同一人于同一天游完多个园区,请注意保留门票,每个园区仅可入园1次 。
多景区联合售票是指某个旅游景区将其所有或其中的一部分景点进行整合销售,游客购买一次门票就能游览旅游开发公司的多个旅游景点,具有“一票通行”的特点,游客免去多次购买门票的麻烦 。
景区联合售票的优势
1、获取相对较高的门票收益
景点售票由“零售”变“批发”,相比于单独景点售票能获得更高的门票收益,游客买一张通票后就能游览所有项目,节省了多次排队购票的时间 。同时,联票作为特殊的“捆绑型”门票制度,为了吸引游客购买,联票的销售价格也会比景点分开单独购票的价格要实惠 。
2、盘活吸引力较低的旅游景点
每个景区景点、游玩项目的知名度、景色特点和受众人群都不一样,因此形成了一个大景区范围内的旅游热点和旅游冷点 。通过多景区联票,实现热门景点带动冷门景点的发展,有效地盘活吸引力较低的旅游冷点,以此来促进旅游冷点的门票销售和客流量,进而宣传、带动和引导旅游冷点的发展 。
3、丰富景点组合吸引游客
游客通过旅游放松身心,通常会在一个地方呆上几天,游客选择到某个地区旅游,多个旅游景点资源的有效组合会比单一的旅游景点更加具有吸引力 。旅游景区联票制度不仅是旅游景区在门票定价方面的创新,对丰富旅游产品的组合也有积极的意义 。便于为游客安排设计更为合理的景区游览路线,获得更大的旅游效益 。
4、多景区数据汇总,清晰直观
多景区联票制是一种创新的国内景区门票制度,可实现区域多景区统一管理、连锁乐园统一管理,多个景点、娱乐项目使用同一套系统,统一管理票类产品,实现区域联合售票,多景点票务系统汇总多景区数据报表,自动形成可视化图表,为景区的运营管理和发展方向提供数据支持 。
景区联合售票是发展旅游自主产业的重要战略决策之一,能更好地激发游客的购票意向,提高门票销售收益及树立景区的品牌形象 。多景区联合管理能更有效帮助旅游开发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多个景区的票务数据和财务数据,有效推动旅游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