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缺陷责任期是什么意思 合同缺陷通知期是什么意思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缺陷是什么?担保法第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意味着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不生效 。这是一个特殊的物权变动模式 。本文不涉及当时人签订抵押合同时的注意义务,仅从物权变动模式的法定形式对当事人能否产生法律救济的角度探讨 。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合同把公示方式吸收掉了,登记成了合同生效的条件 。这一物权变动模式,只有公示方式一个要件 。如果没有登记,那么抵押合同就不生效,本来协议有抵押的财产,一下子变成没有抵押的财产了;本来享有债权偿还的优先权,一下子变成了普通债权了 。在这种物权变动模式下,抵押合同签订成立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能产生抵押合同生效的效力 。造成的恶劣后果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办法得到法律上的救济(救济回复到抵押合同生效状态) 。

合同中的缺陷责任期是什么意思 合同缺陷通知期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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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是怎样的?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缺陷通知期即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所指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缺陷通知期是什么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指从竣工日期算起,通知工程或分项存在缺陷的期限,在此期间应完成工程接受证书中指明的扫尾工作以及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的工作 。不知道楼主说的是哪个标志,是不是那个百分之多少的悬浮窗口,如果是这个的话可以随便用手指拖动到任何你喜欢的位置,也可以通过在360手机卫士里的设置去掉这个悬浮窗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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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原发布者:冷宿168
工程人怎么都该懂得“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合同文本中经常会用到“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今天就和大家梳理一下这两个名词的区别以便更好地运用到工程实践中去 。概念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 。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FIDIC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
缺陷责任期在 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
【回答】学员suifengwudong78,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是在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 。若是等到保修期结束后再退化的话,时间太长 。比如说主体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合理的设计年限,不可能等到其保修期结束后再进行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