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保险的独立性如何体现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赔偿请求权的独立性: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既然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 因此原则上而言 , 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人之间并不发生任何权益关系 。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 , 除非另有规定 , 原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并无任何请求权可言 , 因此《保险法》第29条规定:“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因此 , 被保险人仅在原保险人怠于行使权利时 , 依民法之规定 , 代位原保险人对再保险人行使求偿权 。但这一权利行使的效果 , 是否仍然应该属于原保险人 , 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
2、保险费请求权的独立性:根据合同效力相对性原则 , 可以推论:再保险人及原保险人是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原投保人与再保险人并无关系 , 因此再保险人不得向原投保人请求交付保险费 。这一点于《保险法》第29条更可以获得支持 , 该条文明确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这一点独立性即使在比例再保险中也是成立的 , 譬如要求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将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给付甲原保险人 , 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给付甲再保险人、乙再保险人 , 程序繁琐 。对于再保险人而言 , 是非常不经济的规定 。因此出于经济便利 , 效率原则 , 由原保险人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请求原保险费 , 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请求再保险费而不是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请求 , 这也体现了保险费请求权的独立性 。
3、赔偿义务的独立性 。《保险法》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 , 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这体现了赔偿义务的独立性 。原保险人的赔偿义务 , 应该根据原保险合同来决定 , 不论是否办理再保险 ,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 , 保险人便应对此承担理赔责任 。因为再保险的运用对于原保险人而言 , 虽然有利于增强保险 , 但再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因此影响到原保险合同的履行 , 因此不得以再保险人不履行债务为由 , 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对原被保险人之给付义务 。这充分体现了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 并不受再保险合同的影响 , 这便是赔偿义务的独立性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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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和原保险是同一个合同吗再保险和原保险不是同一个合同 。再保险合同 , 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 , 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独立于原保险合同 , 这主要体现在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承继关系 。一方面 , 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或业务关系 , 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无权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收取保费 ,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受益人无权直接向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提出索赔要求;另一方面 ,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也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不对其履行补偿义务为借口而拒绝、减少或延迟履行其对保险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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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什么是再保险合同的标的一、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
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 , 包括合同开始和终止时间;执行条款 , 包括再保险的方式、业务范围、地区范围及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及对原保险人的税收处理;手续费条款;赔款条款;账务条款 , 即账单编送及账务结算事宜;仲裁条款 , 规定再保险合同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保险合同终止条款 , 规定终止合同的通知 , 订明特殊终止合同的情形;货币条款 , 规定自负责任额、分保责任额、保费和赔款使用的货币以及结付应用的汇率;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 , 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
二、再保险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共同利益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其他条款 。
共同利益条款是关于双方共同权利的规定 , 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费的获得、向第三者追偿、保险金赔付、保险仲裁或诉讼等方面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着共同的利益 。上述事宜 , 原保险人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情况下 , 有权单独处理 , 由此而产生的原保险人为自己单独利益以外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均摊 。为维护再保险人的利益 , 共同利益条款一般还规定 , 再保险人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以外的赔款和费用 , 也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费用 。
过失或疏忽条款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以及原保险人在执行再保险合同条款时 , 由于原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损失 , 再保险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双方权利保障条款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应保证对方享有其权利 , 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原保险人应赋予对方查校账册 , 如保单、保费、报表、赔案卷宗等业务文件的权利;再保险人则赋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 。
其他条款是保险合同一般应具有的共同条款 , 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 , 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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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是什么意思化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
原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为
自留额
和分保额计算基
础的一种
再保险合同
。该种
再保险
方式下 ,
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按照
保险金额
的一定比例分担责任 ,
并按此比例分出保费和分摊赔付款 。
再保险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再保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我国境内领取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 都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 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 , 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 , 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
再保险合同是什么合同保险合同以保险责任的次序为区分标准 , 可以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 , 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有很多的说法 , 对其本质的主要学说有:1、合伙合同说;2、委托合同说;3、转让合同说;4、原保险合同说;5、责任保险合同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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