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禁止小产权房买卖 , 虽然夫妻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 故对案例中的小产权房应不予处理 。
虽然《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 , 但该规定是建立在争议房屋有合法来源基础上的 , 案例中夫妻二人与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夫妻双方并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 , 故判决由夫妻一方使用显然不当 。其次,如果法院对涉案小产权房进行分割,以裁判文书的形式确认夫妻一方对于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势必会干扰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引起新的纠纷甚至是新一轮离婚潮 。正确的做法应是应宣告买卖协议无效 , 对小产权房不予分割 。如此不仅能与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政策保持一致,还能以案例的形式进行法律宣传,起到在一定程度上禁止小产房买卖的效果 。
【法律依据】
【小产权房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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