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案中 , 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情形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 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 , 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情形有哪些】(4)无其他子女 ,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 , 对子女成长有利 , 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 , 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 , 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离婚后 , 哺乳期内的子女 , 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 ,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 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