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什么?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通用语言文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简称 。在我国,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 。
会议施行的意义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且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该法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一、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行的意义:
1、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确立和规范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
2、本法的颁行把语言文字的运用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
3、本法的颁行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地区,民族间的交流;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技;有利于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 。
4、本法的颁行将对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文化的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国家语言文字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国家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在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国家语言文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通话是现代标准汉语的另一个称呼,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 ,以北方官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通用语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简化字总表》与《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与传承字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什么
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在我国,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且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该法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 通用语言文字是什么】(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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