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 , 原则上原告是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假如有特别情况 , 如对方被劳动教养、被监禁或者目前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 , 则此时答应原告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 要是自己的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一)一般离婚诉讼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 但下列诉讼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 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 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 , 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二)军婚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 假如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三)涉外离婚诉讼
1、在海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 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海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海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 , 一方居住在海内 , 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海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 , 海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不得不说 , 有很多夫妻之所以会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要是无奈之举 。要么是对方不同意离婚 , 要么是双方不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 。但要注重 , 即使人民法院受理了离婚案件 , 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 , 也不一定 。并不是大家认为的 , 只要法院受理了案件 , 最终就一定能解除婚姻关系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 ,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 , 假如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 , 那么另一方也就是无过错方 , 可以在离婚的同时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 。而离婚损害赔偿一方面包括物质的损害赔偿 , 另一方面也包括精神的损害赔偿 。
一、无过错方可以哀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哀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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