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民法典》物权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土地经营权” 。一方面,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即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抵押;另一方面,依照地役权之依附性,土地经营权抵押并在之后实现抵押权时 , 地役权一并转让 。但是,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能单独设立抵押权 。
【法律依据】
【地役权是否可以单独设立抵押】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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