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是利好吗 股权划转的账务处理


存货能股权划转吗
企业货权可以转股权,依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步骤:1,企业货权转债权;
2,公司债权转股权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新的章程、公司工商局需要其他的材料;
3,新老股东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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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
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
第四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第六条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
第七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
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
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是利好吗 股权划转的账务处理】第十三条 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
第十四条 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
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二)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
前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
第十六条 对涉及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验资、评估的机构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
股权划转重组是什么意思?股权划拨重组是指国有股划拨,国有股受让方一定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实质是公司控制权转移和管理层重组,目的是调整、理顺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利用优势公司管理经验重振处于困境中的上市公司 。
针对公司重组一事,是股市中最常见的,不得不说部分投资者特别喜欢买重组的股票,那么今天我就让大家对于重组的含义和对股价的影响有个基本的认识 。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重组是什么
重组说的是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十分明显的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企业重组是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企业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然后再是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强化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推进企业创新 。
二、重组的分类
企业重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一般而言,企业重组有下列几种:
1、合并:就是把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成立一个全新的公司 。
2、兼并:就是把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然而依旧将其中一个企业的原本名称保留 。
3、收购:指一个企业以购买股票或资产的方式获取另一企业的所有权 。
4、接管:其实就是公司原控股股东股权持有量被超过而失去原控股地位的情况 。
5、破产:是指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没有扭转亏损在为盈利,并逐渐发展为无力偿付到期债务的一种企业失败 。无论是何种重组形式,都会对股价有比较大的影响,因而重组消息的掌握必须要及时和快速,推荐给你这个股市播报系统,及时获取股市行情消息:【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三、重组是利好还是利空
公司重组一般不是坏事,重组一般来说就是一个公司发展得较差甚至亏损,实力更强的公司通过向这家公司置入优质资产,并使不良资产得以置换,或通过注入资本来改进公司的资产结构,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公司能够成功重组的话,一般就意味着公司将会脱胎换骨,能够将公司从亏损或经营不善中拯救出来,成为成一家优质公司 。
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对于重组题材股的炒作其实也就是炒预期,赌它成功与否,一旦传出公司重组的消息,一般情况下市场会爆炒 。一旦在原股票重组资产中注入了新的生命活力,又新增了可以炒作的新股票板块题材,该股票的涨停现象从重组之后就会很常见了 。相反,假如重新组合后没有新的资金来大量注入的话,又或许没有让公司经营改善,那么就是利空,股票的价格将有所下跌 。不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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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无偿划转是利好还是利空股权转让是利好还是利空
这个主要看如何进行转让了,转让的对象不同,那么所释放的多空信号也是不同的,这个不能一概而论 。
1、如是直接转让给二级市场的话,肯定是利空了,建议抛出 。
2、如果是转让给另外一家机构或者投资人的话就是利好,可以继续持用 。说明股权结构有变更了,但是会提升业绩,是大利好 。
什么是股权无偿划转
股权的无偿划拨一般是指国有股的无偿划拨,它是当前证券市场上公司重组的一种常见方式,通常发生在属于同一级财政范围或同一级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的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之间 。国有股的受让方一定为国有独资企业 。由于股权的最终所有者没有发生改变,因而国有控股权的划拨实际是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和管理层的重组 。其目的或是为调整和理顺国有资本运营体系,或是为了利用优势企业的管理经验来重振处于困境的上市公司 。
国权转让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
第二十九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公司股权转让手续怎么办理1、召开原股东会决议,需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2、股权转让协议书,需要转让双方签字或盖章;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4、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表人的身份证附件和签字以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的股东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3、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公司盖章;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如由代理登记机构代理还需提交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
5、《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6、如是向公司以外的人张股权还需提交股东会上决议的原件;
7、股权转让协议;
8、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股权变更就必须要进行审批,还需要将批准文件提交到相关部门 。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是利好吗?
是利好 。
国有股权无偿划拨带有极强的行政性,政府色彩较为浓厚,是中国资产重组中的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 。
股权无偿划转的优点在于:交易成本低,简便易行 。政府直接参与,整个过程几乎没有阻力,而收购的成本也接近于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及区域产业调整 。
政府参与这一重组行为的动机在于理顺管理体制,打破条块分割 。在极端情况下,当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佳时,地方政府为了维持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从而更好地利用“壳”资源,可以使有发展前景的大集团、大企业取代经济效益低下、产业前景黯淡的绩差公司 。
股权无偿划转的标的只能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而且只能在国有资产的代表中进行转让 。
股权无偿划拨是指国有股无偿划拨,国有股受让方一定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实质是公司控制权转移和管理层重组,目的是调整、理顺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利用优势公司管理经验重振处于困境中的上市公司 。
如何判断股份无偿划转?1.无偿划转股权,若是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无偿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人同时受让该股权下的股东义务以及企业经营中的其他责任,且有证据表明转让人就转让股权部分未实缴出资的,该转让行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性特征,不应认定为赠与合同 。
2.股权无偿划拨是指国有股无偿划拨,国有股受让方一定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实质是公司控制权转移和管理层重组,目的是调整、理顺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利用优势公司管理经验重振处于困境中的上市公司 。
3.股权无偿划转的优点在于:交易成本低,简便易行 。政府直接参与,整个过程几乎没有阻力,而收购的成本也接近于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及区域产业调整 。
拓展资料: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主要通过国有股无偿划转和国有股、法人股有偿转让实现 。股权无偿划转是政府(上市公司所有者)通过行政手段将上市“空壳”公司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收购公司的行为 。股权无偿划转一般由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 。股权无偿划转只能是国有股权,股权变更对上市公司持有人没有任何损失 。
二、主要特点 股权无偿划转是我国资产重组中的一种特殊交易形式,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和政府色彩 。股权自由转让的优点是:交易成本低,简单易行 。有政府直接参与,整个过程几乎没有阻力,收购成本接近于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上市公司融资功能和区域产业调整 。政府参与此次重组的动机是理顺管理体制,打破分割 。在极端情况下,当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地方政府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会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从而更好地利用“空壳”资源,可以使具有发展前景的大集团和企业替代经济效益低、产业前景黯淡的业绩不佳公司 。
三、无偿划转的标的只能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只能在国有资产代表之间划转 。[1] 目的意义 股权自由转让的目的是通过股权持有人的变更,加强对上市“空壳”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股权无偿划转是M & A在我国产权重组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产权无偿分配给M & A公司是政府的行为 。它是一种相对纯粹的政府行为,主要是通过M & A各方的支持,转让业绩不佳的企业,改善企业经营和生存状况,或者建立大型国有控股公司,或者国有股持有人是政府部门的上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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