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打了该不该还手?必须要还手不对 , 不还手也不对 , 该不该还手还要看当时的情况 。
关于这个问题 , 我想很多人会想到正当防卫这个词 , 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
刑法第20条规定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这里说的正当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 , 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 , 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 , 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
其实这样解释大家还是看不懂 , 还是不知道要不要还手 。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
一天甲和乙为了争抢最佳“摆摊位置” , 发生争执 , 甲先动手打乙 , 打了四五拳 , 非常嚣张 , 乙刚开始并没有还手 , 选择了后退 , 接着甲又打了乙三四拳 , 乙此时开始回击甲 , 随后两人就像拳击一样 , 相互击打对方十来拳 , 最后被群众拉开 。
甲说:他骂我 , 我就要揍他!
乙说:他揍我 , 我肯定要还手 , 这属于正当防卫 , 难道让他打死吗?
从法律上说 , 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 我来给大家解释一下 , 乙的确被人打了 , 但他当时是在开放式环境中 , 完全可以跑啊 , 然后报警 , 这件事的紧迫程度和甲的侵害程度 , 不足以让乙采取把甲打到不能动的地步 。
可是乙采取了“不逃跑”、“不报警” , 而是直接还手 , 和甲对打十来拳 , 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显露出了他的“主观报复动机”和“客观侵害事实” , 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 。两人属于“互殴行为” 。
其实还有个案例 , 大家应该知道 , 当年轰动全国的“昆山龙哥”案 , 那个视频我现在还能想起来 , 男子最后属于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 。当时肇事者气势非常猛 , 拿出一把k刀直接扑上去了 , 这种主观行为显而易见 , 绝对想闹出人命 , 还好白衬衫最后保护了自己 。
结果大快人心 , 给了全国正义人士一个慰藉 。
从法律上也很好解释白衬衫男子的行为为什么属于正当防卫 , 虽然白衬衫男子当时也处在开放式环境中 , 但当时的紧迫程度和侵害程度 , 必须要把龙哥打到不能动的地步 , 所以 , 这就是正当防卫 。
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大家可能理解的不是太清楚 , 被打该不该还手 , 我查了一下 , 比较官方又通俗的解释是这样的 , 如果对方明显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安全 , 果断还手 , 确保自己不受到伤害 , 这种情况基本就是正当防卫 。生命都遇到紧急威胁了 , 第一时间肯定要保护自己 , 然后再选择报警 。
陕西警方抖音截图
陕西警方抖音截图2
关于打不打人这点 , 有一点我想告诉大家 , 只要动手打人 , 证据确凿 , 不需要必须打出“轻微伤” , 就能直接处罚 , 且第一选择就是拘留 。通俗点讲 , 你打对方一拳或扇一个耳光 , 很可能面临的就是拘留加罚款 。“还手”不等于“正当防卫” , 任何不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的“还手”都是故意伤害 。
对于“被打了该不该还手”其实现在没有一个特别清晰的界定 , 很多专家、官方都说的模棱两可 , 这也是导致我们不知道到底什么时候才可以还手 。对此 , 你怎么看?
昆山刘海龙有枪么
没有枪 。刘海龙 , 1982年出生 。8·27昆山持刀砍人案”中宝马男死者 , 外号“龙哥” , 甘肃省镇原县人
昆山龙哥持刀被反杀视频怎么回事 刘海龙这次也算是报应吧
昆山龙哥持刀被反杀视频怎么回事?发生在2018年的8月27日一个很平常的晚上 , 当时才晚上九点多很多人的夜生活刚刚开始 , 不过普通的上班族也刚刚结束一天劳累的工作往家里赶 , 老实本分41岁的于海明和混迹于社会的36岁刘海龙原本应该没有丝毫交集的 , 但是在昆山震川路和顺帆路交叉口命运却令两人发生了交集 , 刘海龙所乘坐的宝马车如同醉酒了一样直接开到非机动的车道抵在正常行驶的于海明车前 , 受害者还没发声却被一群从车中下来的醉酒男女推搡 。
最开始刘海龙并没有下车 , 下车的是一名女性 , 将于海明推搡到人行车道上 , 然后车上又下来一对男女继续对于海明推搡辱骂 , 在两人正要返回到车上的时候刘海龙下车快步走向于海明 , 打了于海明几个巴掌 , 之后刘海龙又返回车上取下一把长刀 。刘海龙拿着长刀砍向于海明 , 还让于海明跪在地上让他砍头 , 但是喜剧性的一幕发生了 , 刘海龙由于喝醉没拿稳手中的刀 , 刀掉到了斑马线上 , 于海明称当时万念俱灰 , 觉得不反抗也是一死 , 还不如拼一把 , 于是就上前夺刀 。
刘海龙和于海明两人到斑马线上夺刀 , 于海明拿到刀还被对方威胁 , 并且对方人多势众 , 所以为了自卫他拿着刀往刘海龙的肚子上捅了一刀 , 但是在刘海龙倒地后他又砍了几刀 , 在刘海龙爬起来往车的方向跑的时候于海明更追着连砍几刀 , 最后刘海龙因为失血过多倒在一旁的草地中死亡 。由于最后的追砍行为引发到底是正当自卫还是防卫过当 , 不过最后法律终于公正一次判决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责任 。昆山龙哥其实坏名声早就在外 , 从成年开始拳头真的打过很多人 , 致轻伤的重伤的 , 警方也关了很多次拿他没办法 , 这次也算是报应吧!
昆山“宝马男反杀案”落幕 , 13亿人声援的“杀人者”终无罪!
昆山“宝马男反杀案”自8月27号发生以来 , 在各大平台迅速传播 , 牵动着亿万群众的心 。
事件的经过大体是宝马男(刘海龙 , 江湖绰号“龙哥”)在红灯路口因违章行驶剐蹭到电动车男(于海明) , 于是产生口角 , 宝马男先是推搡、殴打电动车男 , 后来返回车中取出大砍刀 , 挥向手无寸铁的电动车男 。在二人的争斗过程中 , 宝马男的看到不小心掉落在地 , 电动车男捡起刀反击 , 最终宝马男因强求无效死亡 。
关于电动车小伙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 , 社会各界人士吵翻了 , 各种意见和分析纷至沓来 , 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
当然 , 绝大部分网友都认为是“正当防卫” , 像刘海龙这样的地方恶霸欺压良善 , 还携带管制刀具的人 , 真的是死有余辜 , 不值得同情 。我也持有同样的态度 。
关于这传说中的“龙哥” , 我在其他文章中也进行过简单的分析 。36岁就已经5次入狱 , 刑期高达9年半 , 可谓是“历史辉煌” 。据传还经营典当行、贷款等生意 , 还开启了宝马 , 一身纹身 , 估计是有一定身价的人 。依我看 , 其经济来源也并非完全干净 。
关于此案的侦查 , 昆山市公安机关及其检查机关也确实是尽心尽力 , 同时 , 江苏省检察院、最高检都十分重视 , 可谓是我国法制的进步 , 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嫉恶如仇的美好品质 。
当然了 , 我估计公安机关也有这方面的考虑 。假如判定电动车男为“防卫过当”或是“故意杀人” , 那么以后在其他地方在遇到这样的黑社会人渣 , 是否只能等着挨打、挨砍呢?如果是那样的话 , 估计就要出现更多的人间惨剧了 。好人不长命 , 坏人倒可以横行无忌了!
毕竟 , 从那位龙哥的过往的劣迹斑斑和事发时的恶劣表现来看 , 这样的人渣对社会真的没啥贡献 , 只会欺负他人 。身在江湖 , 情义没有学到 , 只学到了坑蒙拐骗和欺压良善 , 可谓是悲哀!
最后 , 即便是法律判定电动车男为“正当防卫” , 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并依法撤案 。但是我的担忧在于 , 法律也有延伸不到的地方 , 黑社会的事太过复杂 , 也希望能够尽快离开当地 , 避免被宝马男的朋友报复 。
恶人已死 , 但凡有自知之明和是非分辨能力的人 , 即便是龙哥的朋友 , 也应该尊重服从法律的判定结果 , 不要再冤冤相报了!希望电动车男及其家人能够平平安安!
山东一男子反杀8名行凶者被认定防卫过当 , 防卫得当和过当的界限在哪里?正当防卫是个技术活 , 普通人遇到危险最好的选择是“跑” 。如果你没有冷静的头脑和充分的法律知识 , 很容易在还手的过程之中造成防卫过当 , 或者被定义被“互殴” 。我们尤其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的进行过程之中 , 防卫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
简单的来说 , 这就要求我们“快、准、狠” , 实际操作难度相当之高 , 在现实的类似案例之中 , 只有极少数案例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
一、山东这位男子的确属于“防卫过当” , 我很赞同这个判决大家不要以为这位男子是个无辜的良善之人 , 他并不是正当防卫 , 事情其实是这样的:
山东男子宋英(回答之中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 他是跟行凶者的领头人张三有金钱方面的过节 , 然后他在电话里多次激怒对方 , 将矛盾升级 , 然后在家里埋伏好 , 等着张三带人过来 。
事发当晚 , 宋英提前藏好了自己的车 , 他伙同自己的司机王波准备好了匕首和东洋砍刀 , 等张三带了7个人持械到达宋英的家时 , 他主动让自己的妻子去开门 。
张三这伙人刚进入室内 , 宋英跟王波就暴起发难 , 短短2分钟的时间 , 宋英就拿刀捅伤了3个人 , 王波也对躺在地上的张三继续砍击 , 他俩造成了对方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 , 而王波仅仅是受了轻伤 。
最终审理结果:
宋英由于防卫过当 , 被判7年;王波对失去反抗能力的张三故意伤害 , 被判6年 。
这件事里面 , 显然是宋英和王波利用“正当防卫”这个规定 , 然后故意设套埋伏 , 将张三引入自己家中 , 就是试图借此躲避法律制裁 。
为了设下这个圈套 , 宋英把自己的岳父、岳母、妻子、刚满月的女儿、1岁的儿子都留在了家中 , 以此为自己争取舆论优势 。但是 , 他设圈套的成本实在太高 , 因为他的预想之中 , 张三只会带2、3个人来 , 实际上对方一共8个人 , 要是事情脱离了他的掌控 , 矛盾激化升级 , 可能这一屋子的老弱妇孺都要陪葬 。
宋英肯提前藏好自己的车 , 为何不藏好自己的妻儿和岳父岳母呢?我不禁再深入的猜测一下 , 他宋英自己的亲生父母在哪里呢?是在外地还是过世了?
对于宋英被判7年的结果 , 我非常支持 , 从道德方面来说 , 7年可能还不够 。
二、防止超过必要限度 , 防止不在对方的侵害进行之时 , 就算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必要是有不法侵害发生的时候 , 才能采取的防卫手段 。对方动手之前和动手之后 , 我们都不可以动手 。
只有在对方动手的持续过程之中 , 我们才能及时的动手还击 , 并在制止他的侵害过程之后 , 及时的收手 。此时我们也不能对对方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 应当及时报案处理 。
最后:如果大家有兴趣 , 可以仔细了解下“昆山龙哥案” , 此案之中的白衣男子夺刀反杀对方 , 就属于正当防卫 。日常生活之中 , 还是要以和为贵 , 遇到此类事情能跑就跑 。
关于昆山龙哥案的自我科普
昆山龙哥案子 。看过一遍视频 , 只觉得这类案件 , 按照惯例肯定是防卫过当 , 应当负刑事责任 。果然 , 不久白衣男子于某就被刑拘了 。
看网上的言论 , 观点截然不同地分为两大阵营: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 。
支持防卫过当的观点非常具有教科书式的思路:看到视频中刘海龙所持的刀脱落 , 被于某抢到后开始撤离 , 但于某继续追击 , 最终致刘海龙毙命 。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乏“严谨”“专业”的刑事律师 , 他们坐在屏幕前 , 冷静地用刑法理论去“精准”地分析于某地行为 , 全然忘记了激烈对抗的现场和并非机器运动的活生生的人的现实 。
支持正当防卫的观点 , 看到了于某追着刘海龙的行为其实是一个连贯的行为 , 是在用自己的行为消除正在发生的危险 , 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
这个观点在下面昆山市公安局发布的通报中已经阐述的非常详尽了 , 该结论得到了昆山市检察院的肯定 , 轮不到法院来立功了 。
昆山案的知识点 。我以为是不是正当防卫一定需要交给法院判定 。只要发生命案 , 就一定要公诉 , 然后交给法院判定是否是正当防卫 。
其实是:公安机关认定是正当防卫 , 检察院意见一致 , 就可以撤销案件 。根本案子到不了法院 , 在这个阶段撤案 , 是实现最快的公平 。不要等审判历经千辛万苦最终来个无罪释放 , 再来一句什么正义不会迟到等鬼话 。事实上 , 如果这个案件进行刑事审判阶段 , 最终的结果极不乐观 。这也是目前刑事律师为什么侧重审前辩护的现实所在 。
昆山警方发布通报后 , 很多律师一片欢呼 。还有律师建议将正当防卫条款改名为“龙哥条款” , 以表示龙哥之死不是白死 , 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人 。
龙哥一案对打破僵死的正当防卫条款 , 鼓励公民积极地去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 提升中国社会的民气具有极大的正面影响力 。这次事件的迅速定性 , 公检机关对于某正当防卫的认定 , 也让很多摩拳霍霍要去支援的刑事律师失去了机会 。但是 , 我们宁愿失去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辩护的机会 , 但我们更愿意看到正当防卫 , 无限防卫权得到正确的认定 , 不致邪气横行法律蒙尘 。
致敬 。
图片我做的 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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