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国际法院规约英文简称

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国际法院规约》第五十九条: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
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 。
司法判例是国际法院规约所承认的国际法主要渊源关于国际法的渊源的权威论述见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规定 。
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一)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
(二)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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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国际法院规约英文简称】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是指国际法强行规则,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概念,“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
如禁止海盗行为、禁止奴隶制 。
国际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包括国际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
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美国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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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规约38条是否需要调整国际法院规约38条不需要调整 。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起草过程与启示 。
摘要:《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讨论国际法渊源问题的出发点,其直接来源是《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
此条在制定过程中,主要经历了法学家咨询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