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遗产分配协议书,家庭遗产分割应注重的哪些问题?( 二 )


遗产分配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一、继续何时开始
继续从被继续人死亡时开始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答应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续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答应由继续人继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继续开始后,按照法定继续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续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续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续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
继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续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续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续人的;
(三)遗弃被继续的,或者虐待被继续人情节严峻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峻的 。
继续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续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续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
二、《民法典》的遗产分配法律规定
1、法定继续顺序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续权男女平等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续: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续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续人继续,第二顺序继续人不继续;没有第一顺序继续人继续的,由第二顺序继续人继续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续人的子女先于被继续人死亡的,由被继续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续 。被继续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续人死亡的,由被继续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续 。代位继续人一般只能继续被代位继续人有权继续的遗产份额 。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续人 。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续人继续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对生活有特别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续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续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续人共同生活的继续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续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续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续人以外的依赖被继续人扶养的人,或者继续人以外的对被继续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续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续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续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遗嘱继续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