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送东西给前妻,离婚后前妻可以要求返还吗

离婚后还送东西给前妻,离婚后前妻可以要求返还吗

案情模仿:张三是某企业高管,常年在外出差,妻子小A在家中当家庭主妇 。张三和小A婚姻存续期间,张三在异地酒店里熟悉了肤白貌美的小B,张三对小B展开激情攻势,不日后两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 。在七夕期间张三通过微信转账给小B1314520元(一百三十一万四千五百二十元) 。多次激情后,张三回到家中待了数月,随后小B以没有安全感为由,要求张三为小B买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小B名字 。张三为爱义无反顾在繁华地区按照小B要求购买房产 。此后多次在原配和情人中来往奔波,最后事情败露,小A要求离婚 。请问张三婚内赠予情人一套房和七夕红包,离婚后前妻可以要求返还吗?假如可以,要求还多长,是一半还是全部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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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纠纷,在解决合同纠纷之前,我们应该确认婚内对婚外情的赠与在法律意义上是否有效 。该赠与合同的时间在张三和小A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赠与还是购买房产的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张三银行卡的钱是小A与张三共同共有,小B在明知张三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双方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索要房产,不符合正常男女交往关系 。现张三在小A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原告甲女的合法权益,婚外情赠予大额红包和为情人购买房产行为严峻违背公序良俗,故张三赠与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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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假如合同无效,小A可以主张自己多长份额呢?首先是微信的七夕红包,小B辩解,这个是张三追求她的时候,赠予的具有特别意义数字的金额的红包,所以不应该返还,自己是被张三的真诚所打动,这份红包是他们之间私人感情的象征,法院不应该进行干涉 。并且自己收到这份红包后,也为张三买了小礼物请张三吃了几次饭,所以红包的份额,小A无权享有份额 。笔者认为,张三和小B之间是不正当婚外情关系,区别于正常男女情侣之间的关系,并且数额巨大违反了公序良俗,小B认为因张三而受到了损失应当予以核减 。购买房产的钱也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类比红包进行分配,但是由于房产具有特别性,在写小B名字后,只能就房产应有的价值进行偿还,假如小B无力偿还,可以就房产变卖,就所得价金进行偿还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续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张三和小B这种特定关系违反了善良风俗,背弃了社会公德 。张三对小B的财产赠与行为未经协商同意而作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处分的行为作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更非基于家庭的共同投资经营,而系张三为维护小B的非正当情侣关系的需要所作出,这一行为明显有违社会公德 。假如张三向小B赠与如认定部分有效,既违背社会公德,也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