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 ,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如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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