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完整版


重庆晚婚晚育假是如何规定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晚婚晚育假照旧”的政策 。全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全部取消原先的“晚婚晚育假” 。现行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 。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 。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除了以上的规定,在重庆市这一省级层面上,没有其他规定 。
重庆、湖北、天津市三胎要罚款多少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国家就不像以前旧社会那样,想要生几个孩子就可以生几个,现在一对夫妻只可以生育两个孩子,那是不是想要再生就不可以了?其实如果想要生三胎四胎也是可以的,不过需要交罚款,那么重庆、湖北、天津市三胎要罚款多少?
关于三胎罚款的问题,其实各个省的征收标准是不同的,不过超生的处罚标准在各个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会明确的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三胎超生罚款标准如下:
1、如果违法了计划生育,根据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当事人所在户籍区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2、而违法生育两个子女或者以上,依据上面第一点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
3、如果是婚外生育子女的,需要按照第1点规定的收入水平征收3倍以上5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湖北市超生三胎具体的罚款标准如下:
1、虽然符合生育要求,未取得生育证,生育三胎需要按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社会抚养费 。
2、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要求,但是生育时间没有达到间隔时间(头胎和三胎不满4年)或再生年龄(女方年龄不满28岁),每提前一年按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0%征收社会抚养费 。
3、不符合生育条件生三胎是违法的,需要按照按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每多超生一个,就依次增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倍数 。
另外,天津市超生三胎具体的罚款标准如下:
如果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子女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是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的 。需要根据政府统计公布的当事人户籍所在区县上半年居民人均可以支配收入的1-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如果违法生育了两个以上子女,那么就需要在原有计算基数下,按照违法生育子女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
如果想要知道自己超生后需要缴纳多少罚款,可以对照所在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部分,然后结合自身情况,大家就大概计算出自己需要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如果想要知道具体情况,还可以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
重庆再生育新政策规定11种特殊情形可再生育 重庆再生育新政策实施:11种特殊情形可再生育
《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有关规定》近日发布,其中包括,单独再婚夫妇的再生育条件等11种特殊情形可再生育,新政策将于10月9日起执行 。
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之后能否再生育?一个家庭拥有双胞胎,但两个孩子都有残疾,能否再生育……单独二孩政策在我市实施6个多月以来,诸如此类的问题困扰了不少市民 。那么,哪些情况是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呢?市政府对外发布《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1种情况可申请再生育 。其中涉及再婚的,一共有8种特殊的情形 。
重庆市11种特殊情形可再生育,如下:
1、单独再婚夫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②.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另一方已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
③.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的监护人为前配偶,双方婚后又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
2、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未收养的,该子女照顾再生育时,可视为独生子女 。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的子女累计不超过两个,且其中一个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
4、再婚夫妻,再婚一方依法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属照顾再生育,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
5、解救回乡的被拐卖妇女,在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
6、第一次依法生育的双胞胎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双胞胎子女均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部分山区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另一个是健康子女的;
③.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居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域、聚居区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7、第一次依法再生育的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8、夫妻一方婚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9、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10、再婚夫妻婚后因子女死亡,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11、丧偶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①.再婚后因子女死亡,丧偶一方现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
②.丧偶一方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属于合法生育,另一个子女属于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另一方无子女的 。
(“规定”10月9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再生育政策特殊情形与“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定”为准 。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市卫计委)
2021年重庆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有什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可领取2.5元-5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
拓展资料:
2021年重庆执行的是《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可领取2.5元-5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奖励;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
重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中规定,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80元,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560元 。
申请条件:
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
重庆各区县独生子女补贴有差异
渝中区:朝天门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给出回应,独女,且是渝中区户口 。按渝中区相关部门的规定,待其父亲年满60岁退休,母亲年满50岁或55岁拿到退休证后,父母双方每人均可一次性领取500元独生子女补贴 。
渝北区:若为城镇户口,领取独生子女证时,便会发放300元奖励,农村户口就依据农村计划生育扶助制度规定,满足条件的每年补贴1080元或1560元;
大渡口区、沙坪坝区:依据父母双方每年每人30元的补贴发放,发放到子女14周岁止 。
市民若不清楚各区县的独生子女补贴,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进行咨询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等实际情况依法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将其纳入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 。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市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医疗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
“职工参加婚前、孕前、产前医学检查的,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保障其哺乳时间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并给予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相关政策支持 。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托育机构应当在依法登记后三十日内向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妇幼保健体系建设,实现市、区县(自治县)均有一个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推进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扩大妇产、儿科优质医疗资源供给 。”十二、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和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三款,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等实际情况依法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将其纳入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 。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
【2021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完整版】关于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完整版的内容就分享到这儿!更多实用知识经验,尽在 www.hubeilo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