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离婚案件的原告大都会认为:法院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离 。但这种熟悉并不完全准确 , 由此很可能原告造成的很严峻的不利后果 。最近 , 本律师正在着手处理一件起诉离婚案件就涉及该问题 。
我的当事人李女士(化名 , 被告)与男方张先生(化名 , 原告)于前年登记结婚 , 婚后无子女 , 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于去年1月份开始分居 。男方于去年2月份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 。由于李女士躲避诉讼 , 造成送达困难 , 法官便动员男方撤诉 , 并告知男方:“除非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 , 否则第一次起诉离婚都会被驳回 。与其拖着等不准离婚的判决 , 还不如早早撤诉 , 半年之后第二次起诉就可以判离 。而男方的律师也赞同法官的建议 , 于是男方办理了撤诉 。半年后 , 男方委托该律师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 。这次 , 李女士有些沉不住气了 , 因为她也听说法院一般会在第二次起诉后判决离婚 。于是找到本离婚律师作为代理人 , 希望能”躲过”第二次诉讼而不离婚 。
对于李女士在第二次诉讼离婚过程中继承的目标 , 本律师认为是完全可以达成的 。在说明原因前 , 我们先来认真分析一下“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判离”这种熟悉准确与否 。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有个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 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 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 不予受理 。”这也正是很多当事人认为的“第一次起诉后要等半年才能进行第二次诉讼”的根据来源 。从法理角度来分析该规定 , 我们不难看出立法者制定该法条的原因:离婚是个严厉的问题 , 不仅牵涉男女双方 , 往往还会牵连到子女或双方的家庭的利益 , 当事人对此应持慎重态度 。假如答应离婚案件的原告在夫妻感情没有达到法定破裂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反复起诉 , 不仅是不负责任 , 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所以不如设置一个“缓冲期”来考验双方的真实感情状态 , 假如半年后原告仍旧坚持离婚 , 那就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 此时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再考虑判离的问题 。这么做既让法院的离婚判决尊重了事实 , 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由此可见 , 该规定中的半年时间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来讲实际上就是个感情考验期 。既然是个考验期 , 当然要考验双方 , 而不是单是考验一方 。那么 , 让双方都知道该半年是考验期便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所以 , 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过程一定要让被告知道原告已经提起诉讼并知道诉讼的结果(公告送达在法律上也视为通知了被告) , 才谈的到双方是否知道接下来的考验期问题 。但假如原告起诉离婚后 , 法院正式通知送达被告之前 , 原告便撤诉 , 则很难说被告知道第一次起诉接下来的半年考验期问题 。同时 , 在审判实践中还有很多原告为了达到不合法目的而故意“偷偷起诉后再偷偷撤诉” , 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离婚” 。所以 , 目前法院一般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后 , 被告未接到正式通知与送达的情况下 , 原告便撤诉 , 半年的等待时间不能视为考验期 , 所以原告第二次起诉仍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 不判离的可能性与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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